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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 18:39 商务部网站

  齐齐哈尔市欢迎国外、市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联合等形式来本市投资创办各类企业;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名牌商标来本市入股;以租赁、承包、委托经营等方式取得本市现有企业的经营权;以购买、兼并、参股、控股及其它商定的方式,取得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外国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胎、海外侨胞(以下称“外商”)和本市外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国内客商”)在齐齐哈尔市投资创办企业,将在财政税收、土地使用和其它方面享
有优惠政策。 一、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政府设立扶持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发展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对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能带动本地经济发展的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予以资金支持。 第二条外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本市投资重点,经营期不足5年的生产型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逐年按已缴企业所得税款(地方收入部分,下同)的50%额度予以扶持。 第三条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已缴企业所得税款全额予以扶持。 第四条外商投资购买、兼并及以其它方式启动本市关停、破产企业,并且安置原企业部分职工,投资额占重新启动企业总投资额50%以上的,免收契税。从获利年度起,7年内按已缴企业所得税额给予扶持。 第五条外商投资并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本市大中型企业或其它骨干企业,从获利年度起,7年内按已缴企业所得税额予以扶持。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和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期间内,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按已缴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额予以扶持。外商投资创办的产品出口型、技术先进型、资源开发型、节约能源型和农林牧渔业生产型企业,经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7年内按已缴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牌照使用税额予以扶持。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人员,获市级人民政府以上单位或外国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和环保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国内客商投资创办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独资企业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40%以上的联合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2年内按已缴企业所得税款金额予以扶持,第3年至第5年减半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国内客商投资创办从事矿产开发和利用荒山资源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5年内按已缴企业所得税款金额予以扶持,第6年至第8年减半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国内客商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本市大中型企业和其它骨干企业或购买、兼并及以其它方式启动本市关停、破产企业的,免收契税。从获利年度起,7年内按已缴企业所得税款全额予以扶持。 本市大中型企业和其它骨干企业或购买、兼并及以方式启动本市关停、破产企业的,免收契税。从获利年度起,7年内按已缴企业所得税款全额予以扶持。 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5年,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创办的技术先进型、出口创汇型、资源开发型、节约能源型和农林牧渔业生产型企业,以及在本市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创办的企业,经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从批准之日起,免征土地使用费10年,从第11年至合同期满,减半征收。 第十五条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购买、租赁本市企业或企业分厂车间生产线创办新企业,占用原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地方政府视资金到位、开工建设和投产达产情况,给予部位返还土地出让金的优惠,返还最高比例可达到已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70%。但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时,需补缴出让金的优惠部分。 第十六条国内客商利用本市企业现有场地创办新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或出口产品产值达50%以上的,免征土地使用费10年。 第十七条国内客商投资创办从事矿产开发和利用荒山、荒水、荒坡、荒滩、荒地资源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型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10年。 第十八条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免收50%。 第十九条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公用和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十条外商和国内客商收购市属及以下亏损、关停、倒闭国有企业产权的,免收土地出让金70%。 第二十一条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启动本市生产型停产、半停产企业,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5年,从第6年起逐年按年地租标准的50%收取。 第二十二条外商或国内客商投资改造本市旧城区,可将项目投资额折算成地价,与政府置换相应面积的土地。 三、收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对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依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收费。对时限集中、金额较大的,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视具体情况予以缓收、减收或免收。 第二十四条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购买本市市属及其以下国有企业,免收房产评估费、登记费、测绘费,减半收取房产交易费。购买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的,免收房产交易费。 第二十五条外商和国内客商来本市投资兴建商贸企业、集贸市场,其出租经营性房屋、柜台或兴办餐饮、娱乐企业的,3年内免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二十六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中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 第二十七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十八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免收下列项目费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同级免收服务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同级免收服务费;要求环境监测,免收监测服务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工本费;涉及价格鉴证、评估和咨询服务费;办理卫生许可证,首次免收审查费、办证费、监测费;要求动植物检疫,2年内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 四、其它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积极吸引市外优秀人才进入本市,市外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或急缺专业的专科毕业生,有接收单位的直接办理就业手续。博士、硕士、35周岁以下的学士、急需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人员以及具有引进资金、项目等特殊才能的各类在职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均可按程序办理调入手续。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非国有企业和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均不受生源地限制,在职人员调入可适当放宽条件。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具有国家统招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外地人员,办理《外来人口工作寄住证》后,享受社会统筹医疗福利、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待遇。持有《外来人口工作寄住证》,并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2年及其以上人员,可按程序调入本市。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如无档案保管权、无上级主管部门,由市人才中心代其办理人事管理有关事宜。 第三十条外商和国内客商到本市投资创办企业,申请营业执照等手续所需资料齐全的,立即办结;所需资料基本齐全的,3日内办结。需要增加新经营项目的(需待业审批的除外),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之后,允许先行经营,并在1年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供热、排水、运输、通讯等条件,予以优先安排,并按本市国有企业最低标准收费。 第三十二条国内客商在本市创办合资合作企业,涉及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更向使用的,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免收国有资产更向费。 第三十三条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工资和福利标准。 第三十四条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兴办企业的固定资产,经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同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加速折旧。 第三十五条外商一次性投资5万美元以上,可将其农村亲属2人转为投资企业所在地城镇户口;投资额超过10美元的,可再增加3人。国内客商一次性投资(含技术设备投入)15万元的,可允许在投资企业所在地城镇办理1户常住户口(1个派驻员及其配偶和1个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投资额达30万元的,可允许在投资企业所在地城镇办理2户常住户口;一次性投资额达50万元的,可允许在投资企业所在城镇办理3户常住户口。 第三十六条本市市民用外商馈赠资金或设备创办生产型企业,投入资金占注册资本25%以上、并持有公证手续等有效文件的,经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批准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三十七条外商或国内客商一次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农业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商贸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重大项目和其它重要项目,市政府奖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具体商定有关事项,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可在税收、土地、收费等方面享受更为优惠待遇,直至免收相关费用。外商和国内客商到本市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投资创办企业,经地方政府批准,也可以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 第三十八条外商或国内客商到本市投资联办企业,须经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方可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政策条款。 第三十九条外商和国内客商及其所办企业有权拒绝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项检查、收费。遇到骚扰、勒索及其它不法侵害,可直接向地方政府领导反映、投拆,并会得到及时接待和妥善处理。 第四十条本优惠政策如有与本市以往的规定不一致之处(齐齐哈尔南苑外商投资区和高新技术园区优惠政策除外),均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由齐齐哈尔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黑龙江齐齐哈尔商务之窗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黑龙江商务之窗地方商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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