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支持、鼓励企业向规模化、科技型发展,促进全区经济快速增长,设立平房区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根据全区财力情况按照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安排。
第二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区政府有关部门运作。
第三条凡依法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在平房国税分局和地税分局登记、上缴税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提供区级财政收入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扶持资金。对享受《哈尔滨平房汽车零部件工业园鼓励投资优惠政策》有关待遇的企业,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按下列办法予以资金扶持:
㈠新办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按缴纳增值税进入市、区财政部分的额度给予扶持,其中,进入市级财政部分按市财政返还区财政的额度给予扶持;在国家规定的所得税减免期满后,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超出15%部分的额度给予扶持,期限五年。
㈡新办外商投资非生产型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分别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为额度给予扶持,其比例为第一年、第二、第三年50%,第四、第五年75%。
第五条内资企业,按下列办法予以扶持:㈠新办生产型企业缴纳区级税收(含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3万元以上、非生产型企业年缴纳区级税收10万元以上、自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分别缴纳区级税收的一定比例为额度给予扶持,其比例为第一、第二、第三年40%,第四、第五年50%。
㈡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年缴纳区级税收3万元以上的,扶持额度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自第六年起,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超出15%的额度继续给予资金扶持。
㈢鼓励发展生产型规模企业。凡缴纳区级税收超过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以其上年已缴纳区级税收额为基数(如上年缴纳区级税收比前一年负增长的,按前三年缴纳区级税收的年最高额为基数),根据其相对基数的增长幅度给予扶持;
⒈年缴纳区级税收超过20万元的企业,增幅12%以上,按超过12%部分的60%给予扶持。
⒉年缴纳区级税收超过50万元的企业,增幅10%以上,按超过10%部分的70%给予扶持。
⒊年缴纳区级税收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增幅8%以上,按超过8%部分的80%给予扶持。
⒋新办企业在五年政策扶持期内已达到规模企业标准的,也可申请规模企业扶持资金,但两项不可兼得。
㈣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及经区政府确认的生产型规模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项目投入产出比不低于10%的,对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50%,期限两年。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申请:企业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完税凭证等有关材料。
㈡审核:区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主管副区长复审。
㈢批准: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七条 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挪作它用。违反规定的,予以追回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条 区、镇财政等部门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负有监督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区委、区政府1999年3月15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平房区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1999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对纳税大户企业的超基数奖励办法》同时废止。2001年10月1日前举办的各类企业,符合上述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原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平房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平房区商务之窗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黑龙江商务之窗地方商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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