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审计局是主管审计工作的区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
2、依据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联合印发的《关于河泽地区实行领
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调查报告》的通知(中纪发[1998]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20号)及南岗区委办公室《南岗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南办发[2001]9号)的规定,新增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依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的新增职能情况,增加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职能。
4、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的规定,审计机关新增对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的财务和会计信息系统的合规性、安全性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区财政局。
(三)转变的职能
将原固定资产投资开工前审计的审批职能转变为日常工作职能。
(信息来源:南岗区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黑龙江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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