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下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2005年7月1日以后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即单位承担养老保险缴费的20%。同时,对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并可获得5年的差额补贴。
参保人员单位应承担
20
%的费用
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从7月1日起,按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即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平均工资。例如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按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月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月缴费基数。单位月缴费基数统一规定为职工月缴费基数的总额,实行单基数征缴。已参保的事业单位,按此规定规范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如是从1995年10月1日起参保的按缴费基数的11%建立和补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参保的事业单位(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改制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不纳入统筹的退休人员除外)新参保时,全省统一从1995年10月1日作为补缴起始期,补缴的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历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按省历年统一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计算。
低于原单位保金的可获
5
年差额补贴
凡参保事业单位在2005年7月1日以后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一律按该《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并从办理之日起给予5年的过渡期。例如是从2005年7月1日办理的,即: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90%,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70%,以此类推2010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给予差额补贴,补贴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另外,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补贴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差额部分,可由事业单位补齐。
财政拨款单位不在养老保险统筹内
凡属应参保的事业单位在参保登记、缴费、待遇计发和待遇调整上均应按规定执行,并进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享受中央财政对地方养老金专项资金补助;否则,就不得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不得列入享受中央养老金专项补助资金范围。另外,对凡属财政拨款(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将其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已参保的此类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其缴费和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待遇调整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参保基金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分账管理。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不得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而透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更不得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而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的,必须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流动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衔接以及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江西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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