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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经济适用房不超百平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 11:58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讯驻黑龙江记者王欣欣报道:为了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日前,哈尔滨市出台了《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今后,凡购买经市政府批准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每户限购一套面积不超百

  新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定面积的,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超面积部分需按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8%补交差价,由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代政府收缴。

  申请人讲资格凭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年收入在4万元(含)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军人;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现住房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五年内不得随意买卖

  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能随意买卖,未满5年只能卖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申请人,且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自2004年5月13日算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满5年(含5年),可按市场价格出售。由购房人按照出售时房屋坐落周边地区的经济适用房基准价的10%缴纳差价;未满5年,可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申请人,单价不得高于出售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单价。(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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