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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鼓励外来投资暂行规定(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 08:36 商务部网站

  第一条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一)鼓励投资被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安徽优势产业项目。(二)鼓励投资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现代中药材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黄牛加工项目和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第二条对外来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第三条实行外来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登记卡》制度。第四条实行外来投资项目重点保护政策。外来投资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时,由“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受理中心”受理投诉,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时办案。对外来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随意进行检查、评比、收费等活动。第五条境外、市外投资者,其投资的行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一时达不到规定的设立登记条件又急需开展筹建活动的,可以申请企业筹建登记。第六条对外来投资者设立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资金有困难的,允许注册资本金在两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至法定注册资本金的10%,最低可降至3万元。第七条对外来投资重点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对不按规定审批、延批、不批、乱批的要追究责任。第八条对在我市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地方财政所得为计算依据,针对不同的年纳税入库额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第九条对外来投资者优先提供土地使用权,并减免土地规费。第十条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除应上缴国家和省级部分外,属地方留成的各种建设规费及其他规费全部免除。第十一条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信息来源:亳州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安徽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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