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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动力区朝阳镇社会抚养(计划外生育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征收标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 14:03 商务部网站

  1、第一胎为计划外生育的,收取1000元至5000元。2、第二胎及其以上为计划外生育的收取5000元至30000元。3、第三胎及其以上为计划外生育的收取10000元至60000元4、应接受检查而不接受避孕节育检查的,按每月5元标准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直到接受检查为止。5、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按每月10元标准收计划生育管理费,直到采取节育措施为止。6、计划外怀孕不终止妊娠的,按每月20元标准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直到终止妊娠为止。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取4元工本费。

  (信息来源:动力区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黑龙江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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