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生育二(多)孩的夫妇,除向审批机关出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和结婚证书,第1个(或第1和第2个)子女的户口外,还应出示下列佐证材料:1、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的;)规定的,应出示具级以上统战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查档记录。2、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规定的,应出示夫妻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主管单位(或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有关的查档记录。3、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夫妻
双方均为农民,只有1个女孩的;)规定的,应出示夫妻双方所在村委会、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4、符合《条例》第十条第四(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五项(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规定的,应出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主管单位(或乡级人民政府)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方或双方为少数民族的查档记录和证明材料。5、符合《条例》第十条第六项(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规定的,应出示有关证明材料。6、符合《条例》第十一条(依法收养后恢复生育能力怀孕的;)规定的,应出示依据《收养法》规定收养第1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登记证明材料,以及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的诊断书和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7、符合《条例》第十二条(鉴定为病残儿的)规定的,应出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主管单位(或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由所在市(行署)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组织的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结果的证明材料。8、符合《条例》第十三条(无计划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不超过2个子女的;)规定的,应出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主管单位(或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结婚证书和离婚判决书或原配偶的死亡证明。(信息来源:动力区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黑龙江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文章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