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灿 通讯员李敏宁报道:日前,广东省茂名市一家企业超出经营范围,在拒不履行茂名市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下,由茂南区法院实施强制执行,该企业不但上缴了原罚款2万元,还被罚缴滞纳金6.9万元。
据悉,茂名市工商局于2004年7月27日依法对茂名某公司涉嫌违法经营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随后经查实,该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未向茂名市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无照经营行为。
2004年10月28日,茂名市工商局依据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该公司却一直无视法律,不予履行。
随即,茂名市工商局根据规定于2005年4月25日,向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茂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依法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执行。2005年6月27日,茂名市工商局收到茂南区人民法院转来的该公司应缴纳的罚款共89000元(其中,应缴纳的罚款20000元,从2004年12月15日起至2005年4月10日止共115日,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的罚款共计69000元),并将该89000元上缴广东省财政厅茂名国库。
(子琦/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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