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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借据封停民营矿山”追踪报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 13:48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法律专家:一审法院违反程序

  本报讯记者向明凯、谭茜琛,《羊城晚报》记者喻彬报道:本报昨日报道《5份离奇借据封停民营矿山,公安局长高度重视》(见本报昨日C1版)引起各界关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后、南日律师事务所梁文永律师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存在错误,此案很可能是一宗团伙犯罪。

  证据未经质证不可做依据

  梁文永指出,从报道的情况来看,法院对本案的单一证据即借据不质证、不做文检鉴定而作为判决依据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的规定,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质证,不能像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所表述的那样,“因为原告不同意质证”,法院就“不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证人出庭作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尤其是该证据更是单一证据,原审法院根据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来作判决是错误的。

  此案可能涉及团伙犯罪

  梁文永认为,在本案当中,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以及其他各方面证据看,原告提交的单一证据———借据,明显存在重大的瑕疵。例如,荣手中掌握如此巨额的现金,其来源是否合法?借款是如何给付的?尤其是被告所举出的大量证据证明,荣所称的借钱地点及方式与事实完全不一致,法院有责任及时对该证据进行慎重的审查核实。但是法院没有进一步查明事实。梁文永说,从已有事实看,本案极可能涉及团伙犯罪,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的金融诈骗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但法院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将案件移交而直接作出判决,这也是错误的。(夏天/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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