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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泰谈证券战略转型(6)创新所需的金融政策环境(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 05:4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滕泰:中国银河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师、研发中心主任。代表作:《价值创造与证券公司成长--兼谈中国证券公司的困境与出路》。

  就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而言,国外证券公司的受托投资业务不仅有共同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也有经纪人自行决定账户、客户现金管理、投资顾问等内化于经纪业务的受托资产管理方式。而内地证券法仍有禁止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等限制。

  国外证券融资业务的价值不仅体现在专业咨询服务方面,还体现在证券公司资本规模为基础的资金借贷者、风险吸收者和交易成全人角色。全面提供以上服务的美国证券公司平均得到筹资额5%以上的承销费,帮助小公司发行新证券的承销商最多可以得到筹资额的10%~15%,只有那些低风险或无风险承销业务收费则相当低廉。同样作为证券承销商,法律不允许中国投资银行全面承担资金借贷者、风险吸收者和交易成全人角色,因此承销费用相对较低。

  由于受到法律限制,内地证券公司私募业务也发展不起来。而美国1990年颁布的144A规则,允许投资银行在一定控制的前提下,把未经注册的证券出售给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提供了一个更具有流通性的二级市场。

  海外上市公司合并或收购案例中,除了涉及财务、法律、尤其是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知识方面,在部分并购活动中,证券公司承担了信用中介和资金提供者的职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垃圾债券热潮中,很多证券公司经常向合并或资产重组的尚未发行长期债券的公司提供短期信贷,一方面促成交易,另一方面获取较高的利差,然后通过发行垃圾债券消除因提供临时贷款带来的较高的风险。内地企业的并购重组活动有相当部分为政府所主导,一般不需要证券公司参与。

  其他海外证券公司开展的风险资本业务、商人银行业务、资产证券化、商品期货、股票期货、股指期货、期权、垃圾债券等各种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内地证券公司都受到限制。

  以上业务的开展一方面有赖于证券公司自身的业务创新,同时也需要配套的金融政策环境。(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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