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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新钢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 02:56 每日经济新闻

  昨日颁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称,原则上将不再单独建设新的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厂、炼钢厂,必须依托有条件的现有企业,结合兼并、搬迁,在水资源、原料、运输、市场消费等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进行改造和扩建。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表明,国家将通过提高产业集中度、制定技术经济指标准入条件、加强投资管理来提高钢铁行业的准入门槛。

  据发改委工业司司长刘铁男介绍,政策提出将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跨地区联合重组,到2010年形成两个3000万吨级,若干个千万吨级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集团;较大幅度减少钢铁冶炼企业数量,国内排名前十位的钢铁企业集团钢产量占全国产量比例将达到50%以上,2020年达到70%。

  在技术经济指标准入条件方面,政策规定,现有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达到以下标准:如建设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转炉达到120吨以上,电炉70吨以上。在沿海深水港地区建设钢铁项目,高炉有效容积要大于3000立方米。将加快淘汰并禁止新建土烧结、化铁炼钢、容积300立方米以下的高炉、公称容量20吨以下的转炉和电炉。在投资管理方面,政策要求跨地区投资钢铁企业的普钢企业上年钢产量必须达到500万吨以上,特钢企业达到50万吨以上;境外钢铁企业投资中国钢铁工业,须具有钢铁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年普通钢产量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高合金特殊钢产量须达到100万吨。

  支持钢铁企业境外建铁矿基地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指出,国家将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集团到国外建立铁矿等原材料供应基地。

  政策称,国家鼓励企业到境外采用独资、合资、合作、购买矿产资源等方式建立铁矿、锰矿、镍矿、废钢及炼焦煤等生产供应基地。沿海地区企业所需的矿石等重要原辅材料,国家鼓励依靠海外市场解决。

  政策称,当国内多家企业对境外资源造成恶性竞争时,国家可采取行政协调方式,进行联合或确定一家企业进行投资,避免恶性竞争。

  政策还规定,将限制出口能耗高、污染大的焦炭、铁合金、生铁、废钢等初级加工产品,降低或取消对这些产品的出口退税。

  新华社

  鼓励钢铁企业在沿海布局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称,从矿石、能源、资源、水资源、运输条件和国内外市场考虑,大型钢铁企业应主要分布在沿海地区。

  政策提出,东南沿海地区应充分利用深水良港条件,结合产业重组和城市钢厂的搬迁,建设大型钢铁联合企业。

  据悉,目前国内消耗的铁矿石40%依赖进口,而在铁矿石成本中,30%是运输成本,鼓励钢铁企业布局沿海港口,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钢铁成本。

  政策提出,通过产业布局调整,到2010年,布局不合理的局面要得到改善;到2020年,形成与资源和能源供应、交通运输配置、市场供需、环境容量相适应的比较合理的产业布局。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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