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伊晓霞 实习生 黄熠旎 通讯员 林荔丹报道:受洪灾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体工商户主可酌情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资源型矿山,可以减、免本年度资源税。包括以上内容的八大条灾区灾后复产的税收扶持政策,已于7月18日在广东全省范围内下发执行。
广东省地税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欧斌昨日介绍了这八条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对受洪灾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区)、市地税部门逐级审核、报省地税局审批。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在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二、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资源型矿山,可由受灾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市财政和地税部门逐级联合审核,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资源税(已征的不退)。
三、纳税人通过政府指定向洪灾捐赠管理机构的捐赠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给予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因洪灾遭受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准予在当年度交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洪灾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可给予本年度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已征不退)。
五、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不退)。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在3-10万元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批准。
六、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对第3季度的定额进行调整。
七、对受洪灾影响、纳税人按期交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延期交纳税款,但延期交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于加收滞纳金。
八、对受洪灾影响、按期交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延期交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于加收滞纳金。
据介绍,第二条中的“矿山”是指资源型的,而不是对所有矿山的一揽子扶持。第三条中涉及的单位捐赠也主要指企业,而不包括机关,捐赠的对象也必须是非盈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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