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广东地税出台八政策 灾后复产税收有扶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 11:3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讯记者 伊晓霞 实习生 黄熠旎 通讯员 林荔丹报道:受洪灾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体工商户主可酌情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资源型矿山,可以减、免本年度资源税。包括以上内容的八大条灾区灾后复产的税收扶持政策,已于7月18日在广东全省范围内下发执行。

  广东省地税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欧斌昨日介绍了这八条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对受洪灾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区)、市地税部门逐级审核、报省地税局审批。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在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二、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资源型矿山,可由受灾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市财政和地税部门逐级联合审核,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资源税(已征的不退)。

  三、纳税人通过政府指定向洪灾捐赠管理机构的捐赠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给予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因洪灾遭受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准予在当年度交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洪灾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可给予本年度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已征不退)。

  五、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不退)。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在3-10万元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批准。

  六、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对第3季度的定额进行调整。

  七、对受洪灾影响、纳税人按期交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延期交纳税款,但延期交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于加收滞纳金。

  八、对受洪灾影响、按期交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延期交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于加收滞纳金。

  据介绍,第二条中的“矿山”是指资源型的,而不是对所有矿山的一揽子扶持。第三条中涉及的单位捐赠也主要指企业,而不包括机关,捐赠的对象也必须是非盈利机构。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