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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还贷期间可全额提取公积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 09:05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程富建实习生陈泉【金陵晚报报道】金陵晚报16日A18版报道了“困难职工可支取公积金还房租”的消息后,引来不少读者来电进一步咨询有关公积金方面的问题。昨天,记者连线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人士,就大家关心的公积金归集、贷款问题作详细解答。

  公积金账户里必须有余额

  家住南湖的王先生说,杭州市打破过去只能提取“个人账户余额的一半”的做法,规定职工在还贷期间,每年可按规定提取截至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当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知道南京的情况是怎样的?”对此,这位人士说,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规定,对于购房、建房、大修私房、住房公积金还贷以及支付房租的公积金支取,职工几乎可以全额支取。但是,为了保证支取后的账户仍能正常缴存,凡是元以下的尾数不予支取,仍然存在职工账户内。而且,在全额支取后,下月必须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公积金账户里没有余额,那么按照程序会对该账户作销户处理。”这位人士进一步解释说。

  贷款还清即可进行二次申贷

  另一个比较集中的问题是: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记者了解到,杭州市最新的公积金管理政策对公积金二次申贷的规定是:首次公积金贷款购房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职工,不论其贷款额度是否达到最高额度,因其住房条件已较优越,公积金贷款将不再支持其再次购房。“根据南京市目前的规定,对职工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只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在第二次申贷前必须还清第一次公积金贷款。”该人士告诉记者,“只要符合这个条件,即使二次置业买的是140平方米以上的高档住宅,也会得到公积金购房支持。”

  有5种情况不能支取公积金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有七种情况可以支取公积金,有五种情况则暂不予支取。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支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私房;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住房在规定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支出,超出职工家庭月平均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支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下列五种情形则不能支取公积金:虽有购房行为,但未取得合法有效的“买卖契约”或“买卖契约”的买方栏中没有其姓名的(配偶除外);翻建、大修私房的产权不是本人和配偶的;装修、装饰、非大修私房的;逾期不缴存且未办理“缓缴”手续而被封存账户的单位(购房、归还购房贷款除外);购、建、大修私房的证明材料的签订日期超过一年的。(编辑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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