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记者程富建
【金陵晚报报道】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做好委托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通知》,2005年3月1日以后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根据本人意愿,在办理贷款的时候,就可以跟贷款银行签订《委托协议书》。今年3月1日以前已经获得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3月至8月期间,到贷款
银行集中签订《委托协议书》。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后,这些已贷款的购房人在3到6月份的集中支取还贷期间,不再办理柜台支取还贷业务。到了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时,委托支取还贷协议书的效力也随之终止。
购房人把支取还贷业务委托给银行后,银行将在每年的8月10日为其办理公积金的还贷批扣。今年将在12月10日增加一次委托支取还贷批扣。即8月10日以前就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的贷款购房人,在8月10日支取还贷后,到12月10日还将有一次支取还贷机会。
对于委托支取还贷的范围,南京市的这项业务目前只适用于办理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以及归还外省市职工住房贷款的操作仍按过去的规定执行。
如果贷款职工及配偶发生工作变动,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公积金(住房补贴)账号发生变化的,则应该及时按要求变更委托支取还贷协议书,并与贷款银行签订《变更协议书》。
(编辑 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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