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银行存款保险的意义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为银行体系的稳定提供保险,因为银行会由于经营不善而倒闭,为了不让个别银行的倒闭引起挤兑风潮,保护储蓄者的基本利益,存款保险就必不可少。中国要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要推进金融市场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有必要的。但是,对于中国的银行体系而言,存款保险的象征性意义要大于实际意义,因为,中国的银行都是国有银行,只有很少几家是股份制的银行,中国政府隐性地对几乎所有的银行进行担保,银行也没有倒闭之虞。所以,存款保险制度有必要,
但在没有改革现有银行体系之前,其实际价值并不如想象的那么大。
一般而言,存款保险对于中小银行而言意义更加重大。美国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较早、也是该制度最发达的国家,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美国的银行众多,有4万多家,大多数都是中小银行。政府不可能对他们都提供担保,存款保险就是最佳的选择。后来很多其他国家都学习了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但因为多数国家的银行业垄断程度高,主要都是大银行,所以存款保险的实际作用并不大,因为无论从什么角度看,银行大到一定程度,倒闭就很难很难,所谓toobigtofail即是此含义。
不过,中国要进行银行体制改革,要逐渐淡化或取消国家对银行的隐型担保,那么推出存款保险制度还是有必要的。对各类信用合作社以及未来要发展的民营银行而言,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是政府摆脱对他们承担隐型担保责任的重要的手段。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化及有外资参股后,存款保险的推出也可让其他股东分担一些保险的成本,否则,国家隐型的担保的事实将使非国有股东获得隐型的收益。另外在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也有一种象征性作用,那就是对储户昭示,存款作为储户选择的一种投资行为,国家未来没有必然的对存款进行担保的义务。
但是,存款保险也是有成本的。对银行而言,缴纳的保险费将会增加其营运成本,减少其利润。如果银行业处于垄断地位,那么它们就有可能将这些成本转嫁到储户身上,从而使存款保险的最初保护储户的宗旨被削弱。这种存款成本的增加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第一、对中国这样一个原本储蓄率很高又主要是以银行存款为重要形式的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使存款在金融资产中的比重下降,因为吸收存款的成本增加后,无论储户或银行承担存款保险的成本,都会影响存款者的存款选择。
第二、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将会有其自身的营运成本。在中国,这一类的机构往往被当成又一家准政府机构,其工作效率通常是不高的。如何克服这一类机构人浮于事的毛病已经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存款保险机构(基金或公司形式)如果还被赋予一定的监管职能,那么对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而言,都会有一个如何与其沟通和协调的问题。如果隶属于其中一个机构,也会有矛盾,因为存款保险筹集的资金有一个管理营运问题,中央银行和银监会都不合适担当此任务。
第三、存款保险是以基金还是以公司形式存在也关乎未来的存款保险成本。一种意见是以基金形式,将存款保险费收集以后,交给央行营运,因为万一发生挤兑时,也主要由央行提供资金解救。另一种意见建议成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公司,由其从事专门的保险资金营运,并根据获利水平来调整保险费率。但是,事实上,存款保险资金的营运也可能是亏损的,尤其是在中国证券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基金投资渠道十分狭窄的情况下。如果存款保险基金营运不当,其保障储户、稳定金融体系的职能就会被削弱,存款保险机制就会发生扭曲。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使银行的道德风险有所上升,尤其是一些信用社和城市银行。在目前国家隐型担保的体制下,也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存款机构对坏账和投资失误实际上承担很少责任,一旦周转不灵或发生挤兑,中央银行和各级政府都会为了社会安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出面解救,所以银行和信用社的风险意识和控制风险的内在动因都不是很强。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如果能够消除各类银行和信用社对政府的依赖,促使它们增强风险意识和控制风险的观念,那么就会起到积极的减少道德风险的作用。但是根据多数国家的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存款机构可能因为缴了存款保险费,反而变得更加敢于承担风险,因为风险是和可能的高收益相联系的。在中国现存的金融机构所有权结构下,银行的管理人员在高收益时获得的奖赏与经营不善所受到的惩罚是非对称的。银行为存款缴了保险费,也就使得银行的经理人员为挤兑和社会动荡的出现缴了保险费,只要这种关乎社会政治稳定的大问题不再发生,银行的经理人员就可能为了获得高额的奖赏去冒风险。对于机构倒闭或清理整顿等问题,经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和所付出的成本要低得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如果不与银行、信用社等存款机构的内部经营机制改革相配套,很可能会使道德风险问题变得更严重。(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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