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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群力园区优惠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 15:23 商务部网站

  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群力园区是经国家批准的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凡进入群力园区的外资企业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所得税税率按15%征收,2年内免征。从第3年起实行税务征收、财政返还,其中第3年由市财政返还100%,第4-6年由市财政返还50%。

  (二)外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将企业分得利润在本区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税款。

  (三)企业自行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四)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

  (五)进口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免交关税和增值税。

  (六)高新技术企业,在头10年内,土地使用税实行税务征收、财政全部返还。

  (七)兴办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和其他非盈利的社会公益事业,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外资企业在开发区内进行基本建设时,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成区的免交,非建成区的,按应交金额的70%缴纳;

  (四)临时设施占道费免交,施工占道费减半缴纳;

  (五)免交供水增容费。

  三、开发区按优惠价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单位,由开发单位按开发区的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开发效益由投资者分享,并享有在其投资开发区的区域内开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优先权等等。

  四、凡进入开发区的内资企业除享受上述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

  (一)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进区企业当年发生的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改造费用,可以摊入成本,如年度发生额度大,可以在以后年度逐年分期摊销。

  (信息来源:道里区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黑龙江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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