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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 12:05 商务部网站

  为了进一步实施对外开放带动战略,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凡为我市引进资金、技术、设备、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简称引荐者),均享受和承担
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引资界定

  凡以“独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市经济发展或企业重组的市外资金、设备和技术,均视为外来投资。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对引荐者的奖励

  (一)引资项目奖对引资新建、续建外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根据项目所属行业、到位资金的用途、使用期限等具体情况,在外来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分别按下列标准给予引荐者一次性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奖引资建设工业生产经营性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对收购企业,收购方投入的流动资金视为固定资产给予奖励。

  2、流动资金投资奖引资建设工业生产经营性项目,其流动资金的实际投资部分,使用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按实际到位金额的0.2%给予奖励;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5年)以下的,按实际到位金额的0.5%给予奖励;使用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给予奖励。

  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引资建设污水处理、城市管网建设、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

  4、房地产开发奖引资兴建房地产项目,按照项目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奖励。

  5、公益事业建设奖引资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由不同受益单位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千分之一、千分之二给予奖励。

  6、高新技术产业及农业开发项目奖引资新建高新技术产业及农业开发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7、向上争取资金奖各单位向上争取的用于工业生产经营性项目建设的政策资金(除国债、转移支付、扶贫资金、返还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6%给予奖励。

  8、银行贷款余额奖在上年度银行贷款余额的基础上,当年度银行贷款余额每增加10%,奖增加部分的万分之零点八。

  9、引进的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下项目的奖励,各县市区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奖励标准。

  (二)财政贡献奖引资新建的工业生产经营性项目建成后,对引荐者实行项目终身奖励制。即项目投产实现税款后,按照项目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由受益财政逐年给予奖励。符合(一)项规定的,享受重复受奖。

  (三)捐资捐助奖工作范围外引进的无偿捐赠(或无偿使用资金)投入工业生产经营性项目或公益事业项目的,由受益单位给予引荐者10%—15%的奖励。

  (四)招商引资功臣奖每年从引荐者中评选出若干名先进个人,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功臣”荣誉称号,奖现金2000—5000元;对引进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主要有功人员,奖现金2万元。

  二、对责任单位及其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奖励

  (一)对单位的奖励对完成当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场(含市开发区),各奖现金5万元;每超额完成10%,增加奖金5万元。对超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场(含市开发区),评出“招商引资优秀单位”2名,并通令嘉奖;评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3名。对完成当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含省驻周单位)的奖励,共设1万元、6000元、3000元三个奖励档次,分别奖励实际完成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单位,完不成目标任务不得奖励。

  (二)对获奖单位领导的奖励对获得“招商引资优秀单位”称号的县市区场(含市开发区)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各奖现金1万元,记二等功一次,并通令嘉奖;对获得“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的县市区场(含市开发区)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各奖现金5000元,记三等功一次。对获得“招商引资优秀单位”称号的市直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奖现金3000元,记二等功一次,并通令嘉奖;对获得“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的市直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奖现金1000元,记三等功一次。

  (三)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奖对从事招商引资本职工作的在职人员,每年评出若干名先进个人,授予“全市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市委、市政府记三等功一次,奖励现金1000元,并在年度考核中优先确定为优秀档次。

  四)纳入干部考评调整提拔的县市区、市直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须出具由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招商引资政绩材料。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各级组织部门在选拔干部时要优先使用;对完不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当年不予调整提拔。

  第四条 奖励的程序

  (一)奖励申报

  1、引荐者在引荐项目前期到市商务局提供有关外商投资信息,领取并填报《周口市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详见附件1),登记备案。

  2、引荐者要对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为投资者提供必要服务。

  3、引进项目建设完成后,引荐者到外来投资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2),申请奖励,并提供下列材料:

  (1)引荐者的身份证明。

  (2)投资方或受益方出具的引资证明。

  (3)外来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准证书。

  (4)外来投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市商务局出具的外来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考核验收认定证明。以上材料,由外来投资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收集整理后,出具初审意见后,统一报市商务局。(二)奖励审查市商务局接到引荐者奖励申报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拿出初步意见,报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第五条奖励兑现(一)固定资产投资奖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金、高新技术产业及农业开发奖金、房地产开发奖金、向上争取资金奖金、银行贷款余额奖金,由受益财政支付。具体办法由属地财政部门拨付属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进行兑现。(二)共益事业建设奖项所规定的“千分之一奖励”金额,由受益财政支付。具体办法由属地财政部门拨付属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进行兑现;所规定的“千分之二奖励”金额,由企业和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后,由受益企业支付。(三)流动资金奖金,由企业和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后,由受益企业支付。(四)捐资捐助奖金,由受益单位和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后,由受益单位支付。(五)对责任单位及其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奖励的奖金、招商引资功臣奖金,由受益财政支付。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市商务局进行兑现。

  (六)如需跨年度支付或由于其他原因,暂不应完全支付的,由奖金兑现单位向被奖励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手续。第六条奖励资金均以人民币方式支付。第七条由项目单位委托招商,并领取中介佣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第八条获奖引荐者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第九条惩诫(一)对拟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违犯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凡是我市驻外招商机构引进的工业生产经营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兑现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时,将奖励比例上浮0.5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有关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执行后,尚未竣工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周口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河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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