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一冰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政协委员们认为:营造一个有利于乐善好施的慈善事业机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故建议制定“慈善事业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慈善事业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
较大差距。根据中华慈善总会的估计:美国拥有120万家免税慈善基金组织,美国企业和个人每年通过各类基金会做出的慈善公益捐助有6700多亿美元,占到了美国GDP的9%,而我国现有的大大小小100多家慈善公益组织所掌握的资金总计,仅占到国内GDP的0.1%。中国企业捐赠之所以不够积极,有不少客观原因。一是国内慈善公益组织过少,对爱心人士慈善行为的宣传力度不足,并且接受和分配善款的渠道也相对狭窄;二是国内法律对慈善捐助的税收待遇不够明晰,让人产生“善款仍然要上税”的误解。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已于去年6月1日实施,加快发展社会慈善机构,建立社会捐赠网络,增强国内慈善公益组织的影响力正当其时。必须改变慈善组织依附与政府部门的“垄断”格局,真正独立地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与此同时,必须完善慈善机构的行为准则,运作公开透明、合理合法,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我国已经陆续出台过一系列优惠政策,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国税总局又出台了一系列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在鼓励社会捐助抗灾资金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
爱心必须得到鼓励,善举应该加以弘扬。笔者以为,应该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善举应享有的优惠政策。这样,在政府与社会共同努力下,国内将会不断涌现出乐善好施的公益富豪!
(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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