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中美两国贸易摩擦数量的急剧增加,中美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由于商事调解既节约成本,又有利于撮合双方达成一致目标,中国贸促会与美国CPR国际争议预防与解决协会自2004年1月起共同推出中美商事调解中心。
然而在日前举行的“中美商事调解大会”上,记者却得知,中美商事调解中心自成立以来并未受理实质性调解案件,我国企业缺乏信用竟成了调解手段推广的“拦路虎”。
调解应成为纠纷解决首选
“近年来我国通行的解决商事纠纷的途径,一般为诉讼和仲裁两种,二者都需要繁琐严格的程序,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巨大,更重要的是,这两种方案使商事争端双方在寻求解决途径之初,就站到了对立的立场上,从而失去了寻求一致共赢目标的机会。而调解手段因其成本低廉、程序灵活而应当成为企业的首选。”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尚明介绍,根据中国现行的商事法律体系,经贸纠纷的解决机制主要通过如下渠道进行:一是政府积极参与协调和推动经贸纠纷的解决,二是通过司法和仲裁途径解决商事纠纷,三是调解制度,四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但是由于当事人自行和解缺乏中立第三方的参与,成功的机率相对较低,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矛盾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尚明表示,中美企业间的商事纠纷大量来自于因投资、交易和经济合作而产生的各种合同解释、履行等方面的纠纷,以及企业清算、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纠纷。对于两个很可能在2010年双边贸易超过3000亿美元的大国,更加需要企业解决纠纷的方式多样化。
商事调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和协助下,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友好解决纠纷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一般说来,出现纠纷的当事人都希望寻求一种简便、快捷,相对平和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解决纠纷的办法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故调解在中国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在社会信用体系比较成熟的美国,调解因其注重双方诚信、关注长远发展和严格为当事人保密等特点受到许多大型企业的青睐。中美商事调解具备一定基础。
“中美两国都是WTO的成员,两国政府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了许多贸易摩擦;但大量企业之间的具体纠纷,则更适合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中美商事调解中心中方秘书长杨华中介绍。
跨国公司青睐商事调解
其实,大部分跨国公司对用调解方式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并不陌生,只是在与中国企业打交道时,因中方并不熟悉而很少将其列入商务合同。
沃达丰新西兰公司法律总监大卫·克雷德表示了他的观点:“我们的经验是调解很有效,因为在诉讼中当事人和律师间的沟通障碍往往会带来不便,而且诉讼等方式是把决定权交给别人,存在风险。”
强生公司高级法律顾问李晓永告诉记者:“强生公司在签署的合同中一般要加上用调解来解决问题的条款,因为调解是双方自愿的,是有效的。调解从商业角度解决问题,也许这对于中国律师还显陌生,但是美国公司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已经很普遍了。通过诉讼解决,诉讼费往往很贵,而且诉讼、仲裁往往需要很多时间,同时打官司对公司声誉不利。”
BSF中国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大卫·爱德华兹表示:“我们发现调解提供了亮出观点的机会,同时为大家保密,这会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企业信用成为推广阻碍
但是为何调解方式很少在中美商事纠纷中使用呢?杨华中向记者道出了原委:除对此种方式不了解、不熟悉等因素外,中国企业信用缺失往往给调解设置了阻碍。
据美国国际争议预防与解决协会主席兼总裁托马斯·斯蒂潘诺维奇介绍,在美国,和解协议的执行率是100%,而在中美贸易纠纷中,中方企业却存在不执行双方已签字达成的协议的违约现象。他表示,中国企业单方面违约的行为,可能是对通过法律裁决可以获得利益过于夸大和重视的结果。
自2004年1月中美商事调解中心成立以来,至今一年半的时间内,仅接手了一些意向性调解案件,并未在中美企业间实质性展开工作。“调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目前在中国并没有法律执行力,完全靠双方企业的信用执行。如果任何一方撕毁协议,也不会因违约而承担什么责任。”杨华中说。
为弥补因企业信用缺失而带来的调解方式推广不利,杨华中打算从推动立法和协议转化两方面下功夫。他表示,一方面,中心已经提出在国内推进调解立法;另一方面,调解中心正与贸促会下属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合作,力图将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书转化为有法律执行效力的简易仲裁书,以暂时弥补企业信用的缺憾。
作者:文婧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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