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定及2004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的其《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程序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
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且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采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形式。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如《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为指定报纸及网站)上披露,具体的报纸和网站由上市公司在多家指定报纸及网站中确定。上市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早于在指定报纸及网站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公司。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证券公司不是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承担责任。上市公司何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载体是由上市公司决定的,和客户委托的证券公司无关。上周值班中,就有投资者在提问中称自己在证券公司网站未看到所购买股票公司发布的股权被冻结的信息,结果造成严重损失。这位投资者想知道是否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损失。在这一案例中,对于为买卖股票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来说,并没有披露上市公司有关信息的法定义务,所以这位投资者的损失并不能由证券公司进行赔偿。
如果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进行虚假陈述,即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侵害的,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赔偿的民事诉讼,对虚假陈述行为负有责任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投资者因上述事由起诉上市公司,首先应认定上市公司具有虚假陈述行为,即应当以有关机关对上市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为前提,并提交投资者进行交易的凭证等证据材料,关键要证明投资者所受损失应与虚假陈述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此提醒投资者应关注所持股票上市公司确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及网站上有关该上市公司披露的重要信息,以免由于未能及时了解信息延误了交易的时机而造成损失。
上周值班嘉宾简介:
许军利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担任十几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参与数十家企业改制、发行上市业务及多起涉外谈判。
作者:许军利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