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离任审计引发出一场持续6年之久的官司。被审计人状告会计师事务所“作虚假审计报告”,要求撤销已作出的审计报告结论并承担损失,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自己作出的审计结论正确,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官司最终打到省高院。
2005年5月9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这起据说是“青海首例”的“审计报告撤销案”作出判决。该院认为,根据《审计法》及配套规定,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
过诉讼程序对审计结论予以撤销,因此,被审计人提出的请求撤销审计报告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为此,驳回了被审计人“撤销审计报告”的请求。
1999年3月至5月,受原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委托,江源会计师事务所对青海劳动人事杂志社印刷厂法定代表人任喜民进行离任审计。印刷厂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印刷企业。任喜民1995年到任,1997年4月该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长安美食城”和“乐民干洗店”两个分支机构,同年领取了两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任喜民为法人代表。当时,任喜民在审计报告草稿上签了字。
报告中将1996年至1998年干洗店、美食城购置固定资产、开支、税金等收支相抵后的36万余元挂在“其他应收款”中。
1999年7月,接到审计报告后,印刷厂会计袁永红认为将美食城、干洗店的账务统一记入印刷厂总账,符合财务制度要求,任喜民也认为此笔挂账有误,遂致函江源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说明挂账的理由,并撤销该报告。
对此,江源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印刷厂、干洗店、美食城适用于不同会计制度,印刷厂适用《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其兼营的干洗店、美食城适用《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因此在印刷厂的账务中不能列支干洗店、美食城的账务,审计查证报告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作出的审计结论正确,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之后,任喜民多次找江源会计师事务所协商未果。
针对这份审计报告,任喜民说:“这不仅直接导致了我无法清清楚楚离任,也不能行使对企业的管理权和经营权。”
2001年8月15日,青海省有关部门向任喜民传达和通报:待“问题彻底解决后,再考虑其工作安排问题”。
在此情况下,印刷厂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审计报告。2003年7月14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该厂的请求。但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诉,使得这一判决并未生效。2003年12月20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印刷厂的诉讼请求。2005年5月9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再次驳回了印刷厂的诉讼请求。
青海省高院判决认为,根据《审计法》及配套规定,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对审计结论予以撤销,因此印刷厂提出的请求———撤销江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无法律依据。
本报西宁7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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