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扩大利用外来投资规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本市经济发展所投入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等。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外来投资引荐人。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市引进外来资金、设备和技术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超额完成招商引资目标的县(区)、高新区和市直单位。
(三)利用外来投资先进企业及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
第四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
(一)奖励标准
1、对引荐境外资金投资一般性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6‰奖励引荐人。
2、对引荐境外资金投资农产品加工、电子信息、化工产品深加工、新材料制造、生物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及引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本市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奖励引荐人。
3、对引荐国内资金投资生产性项目或商业零售、物流、旅游类非生产性项目以及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4‰奖励引荐人。
4、引进国内外个人或组织无偿捐献资金、设备、高新技术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引进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2‰计奖;
(2)引进设备投入高新技术、工业和农业产业化的,按其评估价值的12‰计奖。投入其它的,按8‰计奖;
(3)引进高新技术的,按其评估价值的12‰计奖。
(二)奖励认定
1、实际到位资金的认定,以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投资额为准。
2、申请。引荐人在引荐外来投资初始,向市商务局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外来投资到位后,由引荐人持有关材料,经外来投资者确认后,提交市商务局。
引荐人申请奖励须提交的材料:(1)引资协议;(2)外来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内资企业免交章程和批准证书);(3)外来投资企业营业执照;(4)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5)资金到帐的银行凭证;(6)税务登记证;(7)外汇登记证(内资企业免);(8)引荐人的身份证明;(9)奖励申请;(10)《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11)属高新技术项目的,须提交省以上科技部门的鉴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2)引进设备的,须提交国家商检部门鉴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审查。市商务局接到引荐人奖励申请后,属境外投资的,会同市外汇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属国内投资的,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出具《濮阳市招商引资奖励确认书》,报市政府批准。
(三)奖励资金
1、有具体受益单位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承担;
2、对外商独资项目,投资到市直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投资到县(区)、高新区的,县(区)、高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奖励资金能明确到个人的直接兑现给个人;不能明确到个人的奖励给单位;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的,协商分配。
第五条 对超额完成实际利用外来投资目标的县(区)、高新区和市直单位的奖励
(一)奖励标准
1、县(区)、高新区实际利用境外投资超目标50万美元以上的,按超目标部分的1‰计奖,奖金折合人民币计算;
2、县(区)、高新区、市直单位实际使用国内投资超目标500万元以上的,按超目标部分的1‰计奖;
3、对符合以上两项奖励标准的县(区)、高新区和符合第二项奖励标准的市直单位,授予“濮阳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
4、市直单位引进的境外资金,折合国内资金计算。
(二)奖励认定
属境外投资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外汇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查确认;属国内投资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审查确认,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对利用外来投资先进企业和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分别授予“濮阳市招商引资先进企业”称号和“濮阳市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称号,先进工作者每人奖励1000元。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属委托招商,并获得中介佣金的;
(二)房地产开发及招投标项目;
(三)上级安排的资金和项目。
第八条招商引资奖励每年一次,奖金以人民币支付。对县(区)、高新区、市直单位及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九条 引荐人未按要求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受奖资格,事后不予补办。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濮阳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河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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