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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酒要禁止流动销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 11:37 新文化报

  本报讯 (记者黄艳丽)近日,商务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地方商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搞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并且强调“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该《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除外)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该《办法》明确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针对假酒伪酒扰乱市场秩序、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等问题,该《办法》强调“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要求对散装酒索取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并建立台账。

  昨日,长春市酒类专卖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春市目前依据《长春市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对酒类生产流通等环节进行监管,实行酒类专卖批发、零售“双许可证”管理,比《办法》中提出的“备案登记制”更加严格。该负责人同时谈道:“而目前的情况是,国内多数省市尚未有对酒类流通进行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相对而言,《办法》的制定对于这些地区的指导性更强一些。”(新闻编辑:曲兆佳)(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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