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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的牛奶与晚产的法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 10:44 人民网-市场报

  日前,河北三鹿集团企业高层人士进京,承认部分产品未经检验合格流入市场,向消费者道歉。

  但三鹿否认,被天津技监部门查获的酸牛奶是“早产奶”,并发表了“近900箱酸牛奶提前出厂”的声明。

  “早产奶”是否是早产,现在依然属于各说各话的未定状态。按照《产品质量法》释义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释义:“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

  据此,“早产奶”并不早产;而按照执法部门理解的《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关于生产日期为实际包装时间的理解,早产奶确实早产了。

  也就是说,“早产奶”本身就是一个具有争论性的称谓,各方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就会对其进行不同的解读。这个时候,如果再纠缠于各自的道理并没有实际意义,关键是要以出现的争论和分歧为契机,及时对法律法规进行共识性的释义,或者制定出统一的惯例条例,以消除法律法规打架的情形,对“早产奶”做出最准确的判定。但遗憾的是,能够正确处理“早产奶”的法律法规还处在晚产状态。

  据了解,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标注生产日期的方式是“保质期至日”,采用这种标识方式比较简单明了,可我国相关部门一直未对此做明确的要求。

  法律法规的缺失很容易给公众带来不便,尤其是牛奶这种关乎公众生命健康的饮品,无论事件各方如何争执,“公众生命健康”这条红线是谁也不能逾越的。尽早出台完善权威的奶乳制品法律法规,让公众心中有数,让奶乳企业和质检部门有共同的“规矩”可依,各方都可以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应有权益,这当是“早产奶”事件解决的根本之道。

  (辛新)

  《市场报》 (2005年07月18日 第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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