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
公布新定价药品目录
本报讯记者焦艳玲报道: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重新修订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对政府制定价格药品范围、形式和权限进行了调整,并将于8月1日起正式
执行。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药品品种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2004年9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将报销药品品种从1300种左右调整到2100种左右,所以政府制定价格药品范围也需要做相应调整。
纳入政府制定价格范围的药品,除少数特殊品种实行政府定价,不允许企业自行调整价格外,其它药品均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经营者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市场竞争情况降价销售,降价幅度不限。在报销药品方面,中央负责制定其中的处方药价格,地方负责制定非处方药价格。中央制定价格药品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允许地方根据本地实际购销等情况,本着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降低在本地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
据悉,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药品目录,品种数量由原来的1500种左右扩大到2400种左右。除医保目录确定的2100种报销药品外,还有麻醉类、精神类、免疫类和计划避孕药具等约300种药品。
药监局:
明确七类制剂不得申报
本报讯记者张向永报道: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负责人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一是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二是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三是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四是中药注射剂;五是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六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牷七是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号: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按照本办法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市场报》 (2005年07月18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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