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凡在我市新办生产性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投资、合资、合作兴办旅游产业(不包括旅行社和流通产业),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不包括流通类企业),一律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兴办旅游商品生产的外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
第七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在减半征收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第八条在我市海原县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加工农副产品的企业,在免税5年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兴办旅游商品生产的外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7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
第九条 经国家农业部等部委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所得税。
第十条现有企业(不包括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的批发兼营和其他非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50%(含50%)的,免征所得税3年,超过30%(含30%)的,免征所得税2年。
第十一条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税。其他专门从事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的经济实体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从其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免税期满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继续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的创业企业和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其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十三条区外的内资企业收购、兼并我市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区内企业兼并、收购比照执行。
第十四条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在70%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五条 经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研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其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七条 来我市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十八条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的废弃资源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利用率在3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5年。
(信息来源:固原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宁夏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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