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
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草案在西柏坡诞生,该草案坚持了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传统,未颁行。
1954年
开始进行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工作,1956年成稿,共500余条。由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政治运动,该次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1962年
开始了第二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到1964年7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但接踵而来的“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运动,使起草工作又一次中断。
1979年11月
开始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并于1982年5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四稿)》,但社会的迅速发展使得立法机关将民法的起草指导方针由“批发”转向“零售”,即暂时不出台民法典,而先搞单行法。第三次民法起草又告中断。
1982年
民法草案第四稿未获通过,后来成就了《民法通则》。
1985年6月
国家开始酝酿民法总则,7月26日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由于该稿实际上突破了民法总则的范围,起草组同意更名为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
《民法通则》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通过。
1998年1月13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汉斌副委员长邀请5位民法教授座谈民法典起草,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
2002年年初
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其中包含物权法部分。
1998年3月25至26日
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讨论了梁慧星教授提出的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梁慧星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于1999年10月,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即“社科院草案”)。
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于2000年12月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即“人民大学草案”)。在这两个草案的基础上,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一个内部草案。
2001年底
法工委在“社科院草案”与“人民大学草案”的基础上,又完成了一个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发给了各地法院征求意见。
2002年12月
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2004年8月3日
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稿。
2004年10月15日
形成了委员长会议审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2005年6月26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7月18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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