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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鼓励招商引资和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 15:21 商务部网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企业指县外境内客商在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的三资企业。

  第二条生产型三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第三条三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免征地方税10年,非生产型企业免征地方税5年,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原材料基础工业和农业企业免征地方税(指所得税附加、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

  第四条三资企业投资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产业,或对现有停产或亏损企业进行租赁、收购经营的,在企业经营头3年,其上缴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的新增部分,由县财政部门确认后,凭入库税单按县级财政分成留成的新增部分予以返还50%。

  第五条三资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渔业生产及开发提供重要技术。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殊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第六条境外客商投资兴办企业,需征用土地的,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剔除征地费、拆迁安置费、开发成本及有关税费部分)按如下标准给予优惠: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先进科技企业和开发性农业、牧业、渔业企业可免收县留成部分的出让金。其他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其出让金按不超过县留成部分标准的20%优惠。

  第七条三资企业中,产品出口和技术先进的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期满后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计收;开发性农业企业,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开发性林业企业,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30年。

  第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三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第九条 三资企业出口产品,符合我国原产地规定的,优先办理原产地证。

  第+条 三资企业在本县再投资新项目,其投资比例达25%以上的享受外资企业待遇。

  第+一条 县外境内客商投资企业,投产当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返还70%

  第+二条外来投资企业申报兴办企业时免收一切县内规费(不含上交部分及工本费),在经营期间所涉及县内一切行政规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三条 外来客商购买长期关停、破产、亏损企业的,可在资产评估值的基础上给予10-50%的优惠。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生产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优先安排;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设施的费用按本地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县外投资企业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办理常住户口,其子女的就学给予优先安排。

  第+六条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办公制度,由县外经办牵头,县计划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工商局、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集中办公,一次性审批。县外经办可以为外来投资商代办有关手续。县级有权审批的项目从收到兴办企业所需全部文件之日起7日内办完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及工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实行检查外来投资企业申报制度。除税务机关组织的税收检查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检查外,其他任何部门对外来企业收费和进行工作检查(含查帐),都必须事先向县外经办申报,经县外经办同意并领取《检查外来投资企业通知单》后方可进行。对未经申报和未领取检查通知单而擅自进行检查或不按通知单要求随意变动检查时间、增加参检人数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与检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建立外来投资企业费负卡。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由县物价局、县收费管理局与县外经办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印刷和发放费负卡,不按费负卡收费的,外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县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实施的重大行政行为要进行备案。行政执法机关对外来投资企业实施较大数额罚款、冻结帐户、查封财产、扣押货物、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以及限制企业法人代表人身自由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应自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2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县外经办备案,两办对备案的行政行为要及时审查,发现有违法或不当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条切实依法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尊重外来客商个人生活习惯。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妨碍、干扰外来投资企业的生产和职员的生活。违者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经济或刑事责任.涉及损害外来投资企业权益的治安、经济、刑事等案件,司法部门优先立案,从快处理。

  第二十一条外来投资企业周边环境实行企业所在地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对本辖区内外来投资企业治安环境和周边关系全面负责;对外来租赁投资企业,被租方单位必须全力负责周边环境的维护,出了重大问题,追究领导责任。因环境问题造成外商取消在我县的投资意向或外迁的,对有关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和主要责任人作失职论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岗。

  第二十二条对招商引资、发展外向型经济中的有功人员(主指中介入和企业主管人员)给予奖励。1、奖励标准①引进县外无偿资金(合外国政府、组织机构、外商赠款,不合国家项目款)用于经济建设和利会公益事业项目的接到资额的1.5%计奖。②引进县外无息需还本的资金(不合国家项目款)用于经济建设及社会公益事业,使用期1年以上的接到资额的0.5%计奖。③引进县外基建、技改(不含国家项目款)有偿资金使用期5年以上的挖到资额0.5%计奖,使用期1年以上的接到资额0.1%计奖。④引进县外客商来我县兴办独资、合作、合资生产型企业,按外方到资的1%计奖(投入为设备、技术的以评估值为准)。⑤引进“三来一补”项目,接受益方实得加工费收入实际盈利的5%计奖。⑥引进县外资金收购、租赁国有、集体企业,按收购到资的1%计奖。⑦引进县外资金兴办商业流通企业或者公交、旅游、文化、教育、娱乐等公益事业,按外方资金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的1%计奖。⑧外来投资企业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按到帐税金的1%奖给其法人代表或企业主管。

  奖励办法

  ①县财政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专款专用,一年一奖,公开兑现。②由当事人在引资到位一年之内向县招商局书面申请,填写须奖表。③由县招商局到受益单位签署意见,从有关单位取得资金、资产技术评估证明,然后张榜公布。④县招商局将有关资料报县外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县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再由招商局通知引资入领取奖金。⑤纳税大户的奖励由县招商局会同税务部门认定后,提交县外经工作预导小组审定批准,由县招商局颁奖。⑥奖励中出现纠纷,由当事人向县招商局提出异议申请,由县招商局调查、复议裁定。⑦县、乡职工,村干部,在招商引资、出口创汇中成绩突出的(包括支持、帮助外商有功的),由县委、县政府视贡献大小、本人身份,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职或农转非等奖励。引资到位50万元以上或创汇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通报表彰,奖主要负责人500元;引资到位100万元以上或创汇5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先进称号,奖主要负责人1000元;引资到位200万元以上或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单位评先和主要负责人记功,并对主要负责人奖2000元;引资到位1000万元以上的奖单位主要负责人10000元。

  第二十三条 允许县内在职职工受聘于外来投资企业工作,受聘人员在原单位保留编制、级别和档案工资,在受聘企业享受经济待遇。

  第二十四条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县委、县政府成立对外经贸工作领导小组,县在各委办、各乡镇场成立相应班子,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负责。每个单位每年必须确定1-2个招商项目,备齐从立项审批、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估等主要资料,并报招商局存档和发布。并将招商引资作情况工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外经办、县招商局负责解释。(中共汉寿县委办公室2000年1月19日印发)

  (信息来源:常德市汉寿县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湖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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