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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叫停外资参与电道经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 06:07 深圳特区报

  【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记者李少林)国家广电总局12日向各地方发出《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禁止外资参与电视频道经营。

  规定指出,各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向境外机构出租广播电视频道(率),不得与境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

  同时,这个规定还禁止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境外机构合资、合作开办固定栏目和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并要求地方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涉外活动也应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而此前,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44号令有关事宜的通知”指出,外资机构可以在中国合资开设一家影视节目制作公司,但不能参与境内电台、电视台的经营业务。

  作者:记者李少林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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