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临时议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第一至三项议案需通过流通股东类别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第四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无关联交易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7月15日上午,在天津远洋宾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刘永和先生因参加天津市委重要会议,不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公司董事、总经理李立群先生召集和主持。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6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5,651,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3.72%。其中:(1)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5,775,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80%;(2)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5,000股,占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10%,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3%;(3)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801,001股,占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2.89%,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89%。本次会议出席董事5人,监事3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全部资料已于2005年6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网站。
1 关于公司继续符合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延长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04年7月16日召开的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关决议,并规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后十二个月。根据目前公司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报审情况和发行市场情况,公司经与保荐机构协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将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
2.1 发行规模
2.2 可转债存续期限
2.3 票面金额
2.4 发行价格
2.5 票面利率
2.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2.7 转股时不足一股的处置
2.8 转股期
2.9 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方式
2.10 回售条款
2.11 赎回条款
2.12 募集资金投向
2.13 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式
2.14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安排
2.15 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
3 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
以上3项议案已经参会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4 关于修改《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红女士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05)第058号),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特此公告!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7月16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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