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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市:个体经营户质疑建发东方红广场招商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 22:48 商务部网站

  7月12日,建发东方红广场和其主力店、新华百货入住签约仪式举行,本报随之接到银川数名个体经营户反映:建发东方红广场招商办,此前已将部分楼层租赁给了他们,现在又和别家企业签约,这样做属于违约。7月14日,记者就此进行了多方采访。

  个体经营户:

  广场招商办“一女许两家”

  廖建超是银川市一名经营无公害蔬菜和水果的个体经营户,他要扩大经营规模,对正在建设中的银川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广场看好。他说,今年3月,建发东方红广场面向社会招商,他将该广场地下一层200平方米的摊位,以每平方米130元的价格租赁下来,交了10万元的押金。

  据了解,3月25日,建发东方红广场招商办,给廖建超等30余家经营户分别颁发了《招商确认书》。给廖建超的一份写明:“今有经营确认者廖建超选择,确认对东方红广场进行租赁经营,现将确认内容如下———经营者确认租赁面积200平方米、租赁年限一年、进场押金10万元。”廖建超表示,他本以为这样一来,那200平方米的租赁权应该属于自己了。但是没想到,6月中旬,他听说建发东方红广场又将地下1层至地上5层的摊位,租给新华百货了,他便到广场招商办去问情况。招商办负责人王华告诉他确有此事,并已将相关登记移交到新华百货,新华百货会通过筛选的方式,重新确定是否准许他们进场;王华同时表示要把押金退还给他,他们之间从此没有任何关系。廖建超认为,那份《招商确认书》已经明确了要将摊位租赁给他,现在移交给另外一方,很难保证他能得到经营权,他要求招商办保障他的权益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广场招商办:

  《招商确认书》不是租赁合同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建发东方红广场招商办的王华。王华表示,当时给廖建超等经营户颁发的《招商确认书》,只是对有意进入广场的商家在筛选时优先考虑的承诺,并不是和他们签订的租赁合同,这在确认前就对众经营户言明。也就是说,《招商确认书》只是对经营户进场意向的确认,如果经营户不符合整体的经营布局、经营形式和风格,招商办可以根据情况进行淘汰。

  王华表示,此后由于招商方面相关事项的调整,他们把相关摊位租给新华百货,并将相关登记移交到新华百货,由他们来继续进行筛选;如果经营户符合东方红广场的代理品牌,还是有可能进场经营的。他说,7月12日,他们和新华百货的入住签约仪式进展得非常顺利。目前,持有《招商确认书》的经营户押金退还工作进展顺利,有几位身在陕西西安、浙江温州的经营户,还委托在银亲友办了退款事宜,只有个别经营户对此还有别的想法。“不过这没有什么问题,我们这方面的工作做得很细,很完善,而且还在进行中。”王华说。

  律师:

  广场招商办属于单方违约

  银川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招商确认书》明确约定了租赁的场地、面积等,而且还收了押金,已具备合同的要件,这其实就是一种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已很明确,已经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建发东方红广场招商办,在没有通知廖建超等经营户的情况下,私自撤消合同,又和第三方订立协议,属于单方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银川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宁夏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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