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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保险制度有现实需求(专家观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 07:31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在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就离婚问题设置了三项救济制度,即家庭劳务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一些专家认为,该三项救济制度的设置本身存在着许多不足,实施中不能根本解决我国离婚案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此,有专家提议,设置一套符合中国国情、便于执行和操作、且能使应受救济者权利得以实现的制度,这就是婚姻保险制。

  所谓婚姻保险制,就是家庭组建后,每年或每月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收入比例的保险金,如双方离婚,可由双方协议或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及年龄、身体、就业和抚养子女等情况决定由一方或双方分得,如双方白头偕老,则作为双方共同的积蓄或养老金。

  专家认为,在我国实行这种婚姻保险制,其意义在于:能够消除当事人在离婚时的顾虑,可使该方不必担心离婚后生活无法保障而在一个不幸的家庭中继续迁就,或担心没有保障而拒绝、拖延离婚,确保我国婚姻家庭的生活质量。更可使离婚时,生活困难、年老体病、无力就业、抚养子女或无过错一方得到一定数额的生活保证金和损害赔偿金。

  “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为自己的婚姻设立保险和救济手段,是公平合理的价值取向。”上海财大的一位教授认为,设置这项制度,可以使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能漠视此笔保险金的财产权利,克制自己的不良行为,从而起到稳定家庭、稳定婚姻的作用。

  这种婚姻保险制度在中国是否可行?专家教授的意见是肯定的。华东师范大学一位副教授认为,任何人都不能保证自己的婚姻自始至终,也不能保证自己永不陷入困境或被对方伤害,为了保全自己婚姻失败时不致于生活窘迫或背上沉重的抚养负担,在年轻力壮、婚姻伊始,分期缴纳保险金,分担离婚时的风险和责任,既利己又利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如同推行车辆保险、人身保险一样,推行该项制度同样不会受阻。”监管层一位官员这样认为。

  复旦大学一位博士说,婚姻家庭中推行该项制度,具有实施的条件和可能:我国多年来没有社会保险机制,加之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习惯于储蓄,以备年老、治病、儿女读书之用。据统计,我国居民储蓄比例为年收入的15%左右,如果将其中的一部分资金投保,即为储蓄,又能保值,还能起到离婚救济金的作用,男女双方是会欣然接受的。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7月15日 第二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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