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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我们不能失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 00:08 商务部网站

  中药是我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结晶,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几千年来,无数的中华儿女为中药事业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为我们留下了一笔巨大的中药财富。

  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对中医中药的种种限制已经逐步放宽或被取消,大量的境外资金、先进的产业生产和管理经验、一流的技术水平等等的准入,都为中医药的开放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必将促进中医药的现代化进程和中医药走向世界的步伐。同时,这也给国内的中
药企业带来更为严峻的生存环境。

  近年来医药知识产权的争议频发。2004年中国知识产权十大抢眼新闻便有医药行业的份,该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依法审理,宣告美国辉瑞公司治疗阳痿的药物“万艾可”的专利无效。不久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即将对葛兰素史克的新型糖尿病药物“文迪雅”专利无效案进行口头审理的前一天,葛兰素史克突然提交了自2004年8月10日起放弃该药物专利权的书面声明,中国3家医药企业也在口审现场宣布撤回无效宣告请求,这些都在知识产权界引起轰动。

  纠纷需要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防范和定纷止争,而我国对药物,尤其是中药的保护制度又不甚完善。

  一、保护制度,缺陷多多

  我国目前对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大体可分为四个主要方面,即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行政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比较这四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其中专利保护应该是保护力度最大的,这种保护方式的排他性最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医药生物审查部部长张清奎就认为,随着知情权和透明度原则的加强,药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的保密越来越难以保证,靠祖传秘方或技术秘密保护的空间就越来越小,司法保护即申请专利保护将成为企业首选。

  但是对于中药产业而言,专利保护具有一些明显的缺陷,一是专利保护的审批周期长,通常为3年左右,一般产品的生命周期也不过如此;二是专利保护的保护时间短,通常为20年,保护力度还赶不上《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三是中药专利侵权难以认定,根据现有的检测手段,难以分析出中药复方制剂的原有配方和制造工艺,从而无法准确判断出是否侵权。

  中药的商标保护虽然对提升企业知名度等有一定的好处,但是对于中药创新的排他性保护几乎是无能为力,所以在整个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处于一个不十分重要的位置。而中药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目前仅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轻描淡写地提到过一些,可操作性还有待完善。

  即使如此,某著名药业负责技术的;一位人士表示,专利保护当然是将来的必然趋势,但是该公司目前并不打算放弃华佗再造丸的保密处方,而是进行二次开发,二次开发后的成果将申请专利保护。他认为,这种方式更适合保护正在进行研发的中药的独特品种。

  一些医药行业人士也表示,在目前国内知识产权环境下,公开处方以取得专利,但维护权益受到侵害的成本也相当大。的确,由于中药来源于天然原料,目前还没有测定手段能够确切地鉴定其产品的原料最终组成,而中药复方更是由多味中药材制成的产品,这给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定困难。于是,一些企业因担心秘密外泄,采取了企业保密或者寻求国家保密处方保护。

  业内人士分析说就目前而言,我国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是以行政保护为主。但是中药的行政保护只是一种政策性保护,并且只能适用于国内,我国中药的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还是无法获得保护。可以说,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除厂家自行的依靠商业秘密保护外,最终的、可在国际上获得普遍认可的还是专利保护,某法律专家评论认为。同时,中药要真正拥有获得通行世界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利用国际上获得普遍认可的专利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和其他保护等多种形式。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的保护上,也存在诸多漏洞。中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绝大多数中药新药是复方制剂,但我国专利法目前只能保护中药配方和配方剂量,对配方的用途、加减则未能有效保护,这样容易导致一些技术漏洞及保护死角。同时,我国现有的中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国际不接轨。许多传统中药配方在未有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出口是靠处方保密作为产权保护的手段。但中药作为食品出口时,进口国一般要求在标签上标明成分,为了保密就出现包装上的标示与实际处方不符的情况,一些国家对进口中成药进行检测时,如发现标示成分与分析结果不符,就会禁止入关。我国还缺乏相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与机构。这使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始终处于民间散发的状态,难以形成更广的共识和对国家有关政策的制定发挥更大的参考作用,也缺乏为中药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参考。

  在这种种不足的综合制约下就不难理解为何在国际市场上,天然药物和草药产品的份额超过400亿美元,我国仅占3%,且主要靠中药材出口,少部分为技术附加值较低的中成药。同时,仅我国传统的中草药,由中国人研制开发并完善但却由外国公司取得专利保护的项目就有900多项,在每年上百亿美元的专利许可贸易中,中国的医药企业不仅拿不到任何专利费,还不能向拥有这些专利的外国公司所在的国家出口这些产品,从而失掉了巨大的市场份额。

  二、多管齐下,共护中药

  我国现今中药保护的被动局面无疑是诸多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唯有多管齐下方可有效的保护这一传统产业,并使它得到发扬光大,医药界人士认为。

  现在最迫切需要提高的是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现在很多国内企业和研究人员的保护意识薄弱,缺乏主动保护的意识,致使许多中药知识财富流失或被占据。近几年来,我国大部分中药新产品的研发成果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使用等方式向国内外公开了出去。这些没有专利保护的技术一旦公开,就等于无偿地奉献给了全世界。许多科研人员只注重研究成果鉴定,却很少关心市场效益。由于发表论文和成果鉴定的公开,使大量科研发明丧失了新颖性而不能申报专利,不能形成无形资产,也不能依法获取转让收益。国家投入的巨资也就无法形成知识产权,反而造成国有知识产权的严重流失。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司长贺兴东说,目前必须研究切实可行的对策,增强中医药从业者的知识产权意识,改变过去存在的“重论文、轻成果,重奖励、轻专利”的倾向,从管理机制和制度上促进中药专利的产出,加强专利保护。同时对一些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特别是具有良好国际市场前景的中药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应建立专门的国际专利申请基金,从资金上给予保障和支持。

  从根本上,我国药品企业还是要研发有自己知识产权的新药,没有创新性的知识不可能获得专利,没有专利保护的药物研究不会有很大市场前景。创新是基础,是发展的原动力,中药必须创新。新药研究贵在原始创新,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而目前我国中医药专利申请的主要中药配方、工艺制剂大多数是普通常规剂型或剂型改革,一般都是片剂改口服液,丸剂改散剂,其创新性,新颖性较低,专利价值不大,没有太大发展前途。除少数中成药企业经营规模较大,部分产品品种所占市场份额较大外,大多数中成药企业的中成药品种仍然处于“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的小农经济的生产经营模式,低水平重复建设,“多、小、散、低、乱”的情况相当严重。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委员周超凡研究员认为:“中药缺乏创新和知识产权意识淡漠已经成为中药产业发展的瓶颈。目前,国家采取的中药品种保护对促进我国的中药产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这些保护只在国内起作用,中药如何能走向世界,取得世界上通用的专利保护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另外,由于历史上知识产权缺乏有力保护,很多有名的老中医对于自己经过长期临床总结出来的、疗效卓著的验方秘而不宣,只是通过家传的方式流传下来,致使好的技术得不到推广,甚至失传。目前,仍有一些秘方藏在民间或个别医务工作者手中,作为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可一旦失传,就可能成为中医药的一种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如何有效的收集各种民间科学的验方也是传承中药的一个重要方面。

  医药学界的人士建议,我国可以设立专门机构,加大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和策略的系统研究,建立健全企业自身科学严密的中药市场信息系统和研究开发信息系统,参照国际市场对中药的准入制度,及时调整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在新药研制过程中需要不断申请专利保护,形成立体的专利网,同时监控权利人的专利权是否遭他人侵犯。

  另一方面,在国际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等决策方面,加强对国内外专利保护的研究,先行申请专利,将这类软科学以合同形式扩展到中药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申报的生产许可所花费的投资得到回报并获得最大的利润,保证中药在激烈的全球一体化竞争中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作者:蔡伟

  商务部 研究院 《中国外资》 2005年 第4期

  (信息来源:贸研院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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