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苗燕)在昨天举行的“中国创业投资中期论坛”上,业内人士针对外管局今年连续颁布的“11号文”(1月24日,《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9号文”(4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给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所带来的麻烦纷纷支招。11号文和29号文使境外上市遭遇寒流
外管局今年连颁两道关于外资并购外汇登记及管理的《通知》,对境外上市及跨国换股的问题加强了监管,使许多计划通过红筹方式上市的企业遭遇了寒流,也使得海外创投机构在投资中国公司时产生了不少顾虑。
凯雷投资集团的总经理何欣说,文件对于海外创投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凯雷投资中国的速度已经明显放慢了,而日本、印度和韩国今年成为了凯雷的投资首选。尽管他认为海外创投会寻求渐进的解决方案,但是在短期内,带来的影响无法平息。
美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涂文炫先生认为,只要有境内居民作为某一家公司的股东或创始人,不管是境内风险投资项目还是并购项目,都会有影响。花旗集团的DavidLau则认为,文件尽管加大了管制力度,但是并没有禁止境外上市的行为,只是需要在程序上花更多的时间。而国内一家风投公司的董事长何国杰则认为,两个文件对于国内本土机构影响不大,他认为只是降低了境外投资人的工作效率。出谋划策专家支招解决方案
要实现境外上市,涂文炫认为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核准。尽管已经有公司获得了批准,但外管局的态度并不积极,获批公司并不多。因此,他针对目前境内上市公司及风投遇到的这两道坎儿,给准备赴境外上市的公司提出了三条建议:首先,必须请境内律师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尽管有的投资者可能并不接受这个意见,但这么做还是必要的。其次,在并购过程中,应注意分担风险,要特别注意外汇登记证和年检之外的风险。第三,重组时必须非常谨慎。他认为,公司的创始人必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境外投资者也需要好好地理解这些文件。
他认为,目前除了要满足上述的条件之外,实际上比较容易获得许可的公司是在11号文件出来前成立的公司。因为11号文件之前,只需要备案不需要核准,这类公司比较容易操作。
涂文炫还表示,目前政府应该把审批手续正常化,将批准程序的准确性尽快确立下来。DavidLau建议,作为政策的制订机构,应多与中介机构探讨,应该采取一种更加灵活的机制。何国杰则认为不能一视同仁,应采取个别对待的方法来管制海外上市的企业。据了解,一份由央行、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起草的《有关企业跨境换股规定》已于今年4月开始征求意见,但一位看过草案的律师称,该规定非常复杂,还需要做进一步的修改,这份文件预计年底可能会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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