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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5:土耳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 17:17 商务部网站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国与土耳其双边贸易总额为34.1亿美元,同比增长31.4%。其中,中国对土耳其出口28.2亿美元,同比增长36.7%;自土耳其进口5.9亿美元,同比增长11.0%。中国顺差22.3亿美元。中国对土耳其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音像设备、机械、矿物燃料等;中国自土耳其进口的主要产品为钢铁、建筑材料、矿砂、化学纤维等。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土耳其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4464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3288万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额171万美元,无新签合同。2004年,经中国
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土耳其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家,中方协议投资额20万美元。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土耳其对华投资项目35个,合同金额6174万美元,实际使用金额745万美元。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1、贸易管理主要法律土耳其与贸易管理有关的法律主要是1984年生效的《对外贸易法》,该法对促进出口、贸易制裁的实施等作了详细规定。其它贸易管理法律法规包括:2000年生效的《海关法》;1999年生效的《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预防法》;1985年生效的《自由贸易区法》和1963年生效的《政府促进出口税收措施法》等。2、投资管理主要法律土耳其与外资管理有关的法律主要是2003年生效的《外商直接投资法》。该法就外资投资领域、外资的定义、外商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其他外资管理类法律包括:1954年颁布的《鼓励外资法》;1995年颁布的《外资框架法令》和1995年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框架法令的公报》等。(二)贸易管理制度1、关税制度土耳其对进口产品征收五种税费:(1)海关关税;(2)货物税;(3)民众住宅基金税(针对鱼类产品);(4)特别消费税;(5)增值税。其关税结构分为5种:从价税率,从量税率、混合税率、复合税率和形式税率。截至2004年年底,土耳其的增值税种类已从原来的5种减少到3种。此外,土耳其对所有贸易伙伴(包括非WTO成员)均采用最惠国税率,且无季节性关税。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1)海关程序2000年2月5日,土耳其新《海关法》正式颁布,取代原先的法规,并在内容上作了如下调整:①进口产品可适用最长期限为24个月(以前为12个月)的临时性进口程序;②临时进口产品可部分(以前为全部)减免进口关税;③取消海关仓库的垄断性;④进口产品在海关仓库的留滞时间不再受到限制(以前为五年);⑤公路运输、空运、海运将使用统一报关单(以前是分开的);⑥将使用更加便利的新报关系统。2001年11月,土耳其海关安全检测系统投入运行,2002年即时报关系统正式使用。(2)原产地规则土耳其采用两种不同的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根据土耳其《海关法》第17条和第21条,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适用于原产地为“产品最终实质性改变和重要生产阶段所在地”的进口产品。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适用于与土耳其签订过双边或多边贸易优惠安排国家的进口产品,该原产地规则设定了相关产品的加工及增值标准。(3)进口限制、配额及许可证因环境、公共安全、健康等原因,土耳其限制进口麻醉剂、大麻、鸦片、消耗臭氧物质等11种大类产品。自1996年以来,土耳其对部分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开始实施配额限制,同时采用双重核查方式进行日常监管。根据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土耳其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对纺织与服装的配额限制。通讯设施、化学品、汽车、航空器等产品在进入土耳其前,需事先获得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必须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此外,部分产品还需满足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土耳其规定,出口商必须注册成为出口商联盟及当地商会的会员。下列产品出口时需要进行登记:向支持价格稳定基金支付货款的产品、根据土耳其与俄罗斯双边协议进口后复出口的天然气、受到国际制裁的产品、部分电子设备、《瓦森纳协议》下的离心分离机等产品、导弹技术控制体制管辖下的产品、未加工的橄榄油、加工过的桶装橄榄油、未加工的袋装橄榄油、甘草根、生海泡石、活牛和活羊等。如出口商经常从事与欧盟国家的贸易,并且在海关没有不良记录,便可获得由土耳其海关署签发的特别证书。但目前出口商向匈牙利、立陶宛、捷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斯洛伐克、波兰、克罗地亚等新加入欧盟的东欧国家从事出口业务时,不能获得该证书。(三)投资管理制度1、主要投资促进及税收减免政策根据可享受投资优惠政策的不同,土耳其全境共分为三类地区:发达地区、优先发展地区和普通地区。优先发展地区及普通地区所享有的投资促进政策主要包括:(1)因投资项目而进口的机械设备,如属于财政署外国投资理事会所准许进口的机械设备,可减免海关关税及基金税。(2)在投资激励证书规定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如:厂房、机械设备、运输及安装费用等,可以通过从未来应税利润中扣除的方式,享受投资津贴,津贴额最高可等于全部固定投资成本。同时,投资项目还可享受津贴率为200%的通货膨胀再调整津贴,自1999年以来,该津贴发放总额已超过2.5亿美元。(3)因投资项目而进口或购买当地生产的机械设备,可免除增值税。(4)对于完工后能实现每年出口1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土耳其对该项目的建设费用、投资期内的增资将减免部分税赋,并提供至少为期一年的投资信贷。2、限制、禁止投资领域土耳其限制投资的领域有:广播、航空、海运、港口服务、鱼类加工、根据相关协议提供的电讯服务、会计和审计服务、金融部门、石油、采矿业。土耳其禁止投资领域有:房地产交易和捕鱼业。3、其他与投资相关的政策措施2001年12月,土耳其改善投资环境协调委员会成立,评估了整个国家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在该委员会的努力下,土耳其将外商投资设厂的手续办理时间从原先的两个半月缩短为一天,并于2003年6月17日在官方公告上公布了经国会批准的相关法律。2001年6月,土耳其《国际仲裁法》生效,为涉及外资的公共服务仲裁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四)贸易投资管理部门外贸署是土耳其管理对外贸易的主要政府机构。其职责包括:制定、贯彻、协调土耳其的对外贸易政策,收集整理国内其他部门、机构针对贸易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立法部门进行审议等。工业和贸易部主要负责土耳其贸易类法律的制定与贯彻,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工业及商业产权、竞争保护及消费者权利等。国家计划署主要通过设定经济发展目标和优先公共投资项目,制定土耳其五年发展计划,也负责实施地区发展激励及扶持项目。财政署外国投资理事会是土耳其向外商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指导和协助外商企业在土耳其开拓投资机会,接受并处理外商投资申请及给予投资优惠,办理许可证、技术及管理协议,代表政府与外商进行双边投资促进及保护协议的谈判等。三、贸易壁垒(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1、关税高峰2004年,土耳其对进口产品所征收的从价关税税率平均为10%,但土耳其对部分进口产品所征收的关税远高于这一水平,从而形成关税高峰。这些关税高峰产品包括:农产品(25%),肉类产品(227.5%),奶制品(170%),水果(61%~149%),以及加工果汁、水果汁和蔬菜(41%~138%)。土耳其政府在国内丰收季节或农产品库存较高时还经常大幅提高进口农产品的关税水平。2、关税升级土耳其采用混合型关税升级保护国内特定产业。初级加工产品和制成品的初级算术平均关税较高,分别为19%和13.6%;半成品关税水平相对较低,为6.4%。(二)进口限制有出口商反映,土耳其进口政策在具体实施时经常缺乏透明度。土耳其对许多产品尚未制定书面的进口规则,这给相关出口商带来了诸多不便。例如,尽管相关出口商已经多次要求土耳其政府制定牛羊肉的具体进口规则,但土耳其政府至今仍未颁布相关法规。土耳其对酒精饮料的进口程序相当复杂,包括要求同时提交由土耳其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签发的控制证书以及准国营组织许可证。随着准国营组织许可证的运营逐渐私有化,土耳其对于酒精饮料进口和销售控制也越来越严格。中方对土耳其上述做法对中国相关产品正常出口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表示关注。(三)通关环节壁垒2004年4月,土耳其在海关设立“红色通道”,专门用于检查28类中国产品,并对部分商品进行所谓的“二次检查”,还大幅提高开箱检查的比例。据土耳其进口商反映,自2004年以来他们进口的中国产品经常被打开接受检验,海关人员打开集装箱后,还出现过故意部分卸货,拒绝当场检查,以此拖延检查时间等现象。上述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进口商的成本,严重影响了土耳其进口商购买中国产品的积极性。2004年土耳其对多种中国产品以设定“最低价格”的方式实施通关限制。例如,土耳其对从中国进口的各类箱包(包括小拎包、书包、钱包等)均设定了单价为5美元的最低“参考进口价格”,凡单价低于5美元的箱包不得清关。所谓“参考进口价格”均根据土耳其本地生产成本计算得出,由于土耳其的劳动力、原材料及能源等生产成本均高于中国,设定该“参考进口价格”是不公正和不合理的,降低了中国产品在土耳其市场的竞争力,中方对此表示高度关注。(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土耳其工业品标准有近1000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动植物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工业品,在进口前都要从土耳其国家标准局取得检验证书。如果进口的工业品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则土耳其国家标准局将依据相关国际标准对商品进行检验。如果商品符合欧盟的标准,则只要能提供相关的文件,土耳其标准局就可直接发放许可证。2004年土耳其公布了一批新的技术性法规和标准,但这些技术性法规的颁布时间和实施时间之间没有过渡期,致使已经到港、出运和即将出运至土耳其的部分产品滞留伊斯坦布尔海关,或被迫返运甚至被土耳其海关没收。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条,各成员应在技术法规的公布、生效和实施之间留出合理的时间间隔,从而使出口成员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调整和准备。中方希望土耳其能严格遵守WTO有关协定的规定,尽可能减少中国相关产品出口土耳其所承担的不合理政策风险。(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土耳其规定,药品、化妆品、清洁剂、食品等进口商品,必须经卫生和健康检验方能批准进口。2004年土耳其颁布了包括《国际贸易中木制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在内的一批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但土耳其在制定上述法规过程中未能听取公众评议,措施颁布日期与实施日期之间也没有合理的时间间隔。根据WTO《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措施协定》第7条和附件B,除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从而使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有时间进行调整和准备。中方希望土耳其能严格遵守WTO有关协定的规定,尽可能减少中国相关产品出口土耳其所承担的不合理风险。(六)贸易救济措施1、反倾销自1995年WTO成立至2004年12月间,土耳其对外反倾销立案共计69起,其中2001年至2003年共立案47起。土耳其对中国的反倾销始于1989年底,截至2004年12月已对中国反倾销立案39起。2000年以来,土耳其对中国反倾销立案数量明显增加,其中2000年2起、2001年2起、2002年4起、2003年5起、2004年达到11起。土耳其对中国反倾销的涉案产品主要分布在四大行业,约37种产品。其中轻工类产品22起,机械、冶金类产品5起,医药、化工类产品3起,纺织品类产品7起。中方希望土耳其在反倾销调查中尽早给予中国涉案行业和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同时对土耳其一直拒绝给予中国涉案行业或企业单独税率的反倾销裁决结果表示不满。2、保障措施土耳其于2004年颁布了经修订后的《进口产品保障措施法令》和《进口产品保障措施实施规定》,作为其对外实施保障措施的法律依据。上述法令法规对保障措施的初步调查申请、立案调查、核实访问、机密信息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但上述法规与WTO《保障措施协定》相比仍然有多处不符,主要表现为:(1)扩大临时保障措施的贸易救济方式。土耳其保障措施法令和法规规定,临时保障措施的形式可以是关税提升、增加附加财务费用、进口数量(价格)限制、关税配额或以上措施合并使用。但WTO《保障措施协定》第6条规定,临时保障措施的形式只能是提高关税。(2)对保障措施关键性概念或调查程序缺乏细化规定。WTO《保障措施协定》第8、9、12条分别对实施保障措施中的减让水平和其他义务、发展中国家成员、通知和磋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土耳其保障措施法令和法规中没有作相应规定。中方希望土耳其能够严格遵守WTO的有关协定内容,并对因土耳其相关法律的不完善而在实施保障措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高度关注。1998年至2004年,土耳其政府对进口产品共提起保障措施18起。2003年至2004年1月,土耳其政府连续对中国出口的玻璃镜片、水龙头和自行车三个产品启动保障措施调查。2004年4月18日,土耳其政府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做出特别保障措施终裁,决定不采取任何控制措施。2004年7月17日,土耳其政府对中国温度计、活性炭、电压表、安培表和玻璃器皿等五类产品同时提起保障措施调查,其中电压表和安培表及玻璃器皿涉案金额分别达850万美元和127万美元。2004年12月31日土耳其发布了《特定纺织品进口监控及保障措施条例》后立即发布公告,决定依据该条例第十二条,对42类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实施进口配额限制。根据WTO《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WTO成员方如果要对中国采取过渡期纺织品保障措施,必须首先证明“市场扰乱”的存在,但此次土耳其在宣布实施特保措施时并未提供任何相关支持信息。中方要求土耳其严格遵照WTO《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规定以及WTO的相关原则,对中国产品采用保障措施时持慎重态度。同时,土耳其授权伊斯坦布尔纺织服装出口商联合会秘书处具体负责配额的分配和管理,因为该协会是向土耳其政府提出对中国产品采取特保措施的申诉方,中方对该机构相关工作的公正性表示高度关注。(七)政府采购土耳其国内法律要求政府在进行采购时应给予国外竞标商以公平、快捷的程序,然而国外竞标商在实际竞标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手续繁琐、谈判过程长、政策反复等问题。土耳其《公共投标法》于2003年生效。该法律要求土耳其建立一个独立委员会监管公共投标事务,以降低外国公司参与竞标的门槛。然而该法同时授权给予土耳其国内厂商在竞标时最高达15%的价格优惠,但如果土耳其国内厂商与外国竞标商联合竞标,则不能享受上述价格优惠。中方希望土耳其政府在采购竞标过程中能遵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信息来源:河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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