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新双边贸易总额为24.9亿美元,同比增长36.4%。其中,中国对新西兰出口10.8亿美元,同比增长34.2%;自新西兰进口14.1亿美元,同比增长38.1%,中方逆差3.3亿美元。中国对新西兰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器具及零件,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家具、寝具,灯具,活动房等。自新西兰进口的主要产品为乳、蛋、蜂蜜、肉及食用杂碎、活动物及其他食用动物产品,木及木制品,木炭、木浆等
纤维状纤维素浆,废纸及纸板,羊毛等动物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等。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新西兰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356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380万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212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745万美元。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新西兰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6家,中方协议投资额345.5万美元。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新西兰对华投资项目144个,合同金额3.14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1.2亿美元。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1、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新西兰的主要贸易法律有:1986年《商业法》、1986年《公平交易法》、1988年《倾销及反补贴税法》、1987年《临时保障措施法》和《澳新进一步密切经济关系协定》。《商业法》涉及法律的颁布和解释、商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能、限制性商业行为、商业兼并、价格控制、授权和许可、法律的实施、救济和上诉等方面。1988年《倾销和补贴税法》的规定与WTO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定相似。1988年《倾销和补贴税法》不适用于符合《澳新进一步密切经济关系协定》项下的澳大利亚产品。该法于1994年进行了修改。新西兰在技术贸易中主要遵循1953年制定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设计法》。2003年新西兰还制定了《地理标识法》。2、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在新西兰进行投资所依据的法律有:1995年《外资管理法》、1973年《海外投资法》、1995年《海外投资管理条例》、1983年《捕鱼法》、1996年《渔业法》和1976年《验光及配镜法》等。新西兰对资本输出没有任何管制,仅由新西兰统计局定期统计,以供宣传和研究。(二)贸易投资管理制度1、关税制度关税计征是新西兰海关行使监管职能、保护国内工业的主要手段。新西兰对来自某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或最不发达国家)的大部分商品给予优惠税率。关税税率包括从价税率、特定税率(固定税款)、减让税率(包括免税项目,如旅客免税携带物品)。从价税率的范围是0~39%,特定税率的计征极其有限。新西兰对关税计征的政策趋向于从价税率方式。酒水、烟草制品和一些石油产品须交货物税。所有进口商品在进关时还需交12.5%的商品服务税。2、进出口管理制度在进口方面,新西兰政府通过关税和其他法律、法规,对进口进行调节和管理。具体的进口协调是通过各种专业协会进行的。在出口方面,新西兰政府为了鼓励出口,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促进贸易发展以增加外汇收入为宗旨的新西兰贸易与企业局,帮助新西兰企业研究分析国外市场,并提供企业所需要的各类信息,此外该局还负责执行政府鼓励教育出口、吸引海外游客以及吸引海外投资的政策。(2)新西兰政府为了鼓励和促进出口,在2001年7月份还正式出台了“新西兰出口信贷担保计划”,设立出口信贷办公室,对本国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因境外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给予担保。(3)新西兰独特的国营贸易体系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产品的收购、定价到出口成交都通过专营部门。第二类是允许出口商自己经营,在出口商品定级、价格标准等问题上统一协调出口商自营出口。新西兰国营贸易体系主要包括新西兰ONTERRA公司(负责奶制品销售)、啤酒花公司(负责啤酒花销售)、ZESPRI公司(负责猕猴桃销售)、ENZA公司(负责水果销售)等。这些销售机构大多由生产者持股,所有生产者既是供货商又是公司股东。公司从生产者处收购产品后统一经营出口,根据出口实际情况扣除成本后将利润全部返还给生产者,公司本身为零利润。3、其他相关制度商业部负责管理反倾销和反补贴事宜。新西兰于1994年根据WTO反倾销协定和反补贴协定,对1988年《倾销和补贴税法》进行了修改。新西兰经济发展部接受国内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申请,并将审查和分析的结果制作成建议,向商业部长报告。2004年4月14日,新西兰正式宣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是发达国家中第一个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待遇的国家。在新西兰负责临时保障措施调查的机构主要是临时保障措施局。该局根据1987年《临时保障措施法》成立。(三)投资管理制度在新西兰进行投资所遵循的法规是《外资管理法》。具体由新西兰储备银行、财政部长和食品、纤维与生物安全及边境管理部长监督执行。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如占用一定土地,或欲取得、掌握属于新西兰“重要财产”的控制权,须先经外资管理委员会审批。新西兰对资本输出没有外汇管制。根据1995年《海外投资管理条例》,在新西兰投资的大部分项目无需审批。此外,在新西兰设立渔业外资企业和从事眼镜制造业的外国企业,还要分别遵循1983年《捕鱼法》和1976年《验光及配镜法》的一些特殊限制规定。(四)主要贸易投资管理部门外交贸易部是新西兰政府的外贸主管部门。在贸易方面,其主要职能有:为新西兰产品改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谈判;就改善国际贸易规则进行谈判;就新西兰具有战略性的各种贸易政策进行研讨;促进外国对新西兰的投资;研究分析海外市场、经济及政治情况;将新西兰海外企业的政治风险降至最低;执行新西兰官方发展援助计划;推动新西兰的国际联系以促进贸易的发展等。贸易与企业局的主要职能有:管理驻外使馆、高级专员署及领事馆内的贸易代表机构;在国内设立的4个地方机构内派有经验的贸易咨询专家与有关公司进行合作,为促进出口提供咨询服务;协同行业、公司集团制定市场开发计划;在制订经营活动计划方面进行战略性的分析;向社会提供有关新西兰贸易展览计划和贸发局市场服务等资料。贸易与企业局在开展上述所有活动时均与外交贸易部保持紧密联系;同时外交贸易部进行的有关国际贸易谈判以及促进新西兰海外利益的所有活动也是贸易发展局工作的重要领域。海外投资委员会根据1973年《海外投资法》成立,主要的职能是审批海外投资者在新西兰进行重大投资项目的申请,即当海外投资者的投资将会使得该投资者获得或掌握25%以上新西兰某些重要财产、不动产或土地时,海外投资委员会负责项目的审批。经济发展部是新西兰最大的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新西兰重要产业政策和能源政策。其中的竞争和法规司主要负责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包括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并最终建议有关部长签署文件对相关国家产品采取措施。商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保证公平贸易和公平竞争,主要是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引起行业内垄断,或者降低行业内竞争程度并造成对消费者或者其他从业者的不公平待遇进行评估。新西兰是第一批建立国家生物安全计划的国家。新西兰农林部于1999年7月成立了生物安全性机构,以保护新西兰独特的生物多样性,管理动植物卫生和动物福利方面的风险,从而促进出口。“植物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程序”是农林部生物安全局的国家标准,是实行定量化的风险评估的依据。三、贸易壁垒(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新西兰已经废除了进口许可证,先后多次降低关税,大部分进口产品关税已降至零,其他平均关税仅为4.1%。但是,在一些领域的关税升级现象仍然是一个潜在的问题。例如,集中在关税税则第50~62章中的部分纺织品原料产品,税率在10%~12.5%左右,但纺织品、服装和鞋类等制成品的关税却高达14.8%。关税升级会对在出口国国内生产的初级产品、半成品的生产造成障碍。中国具有出口优势的纺织服装和鞋类产品还面临着高关税,中方对此表示关注。(二)技术性贸易壁垒新西兰对生物技术食品实施了严格的批准制度和标签制度。在新西兰,使用生物技术的进口食品必须获得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的代表机构,即新西兰食品安全局评估和批准后方可销售。新西兰于1999年通过了使用现代生物技术生产的强制性标准,它禁止销售使用基因技术的食品,除非该食品得到了新西兰食品标准局评定,并且列明在食品标准法典中。对使用基因技术生产的食品实行强制标签制度已于2001年12月生效。这些生物技术食品的标签规定对制造商、包装企业、进口商和零售商、尤其是出口商,带来了很多的负担。新西兰零售商也因为这样的规定,销售生物技术食品的积极性受到了打击,从而对此类产品的进口产生了消极影响。(三)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为了防止外来生物的侵袭,新西兰政府对进境食品的检验检疫非常苛刻。进口肉类、蜂蜜及含蜂蜜制品、干制食用植物产品以及新鲜水果和蔬菜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检疫,出口商在提供相应证明后方能进口。2004年1月,新西兰农林部颁布关于块菌属植物的进口卫生标准。新标准要求植物卫生证书必须符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有关要求,并填报进口风险评估和有害生物数据表。此外,新标准还对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检查和测试要求、入境后检疫等均做出了相应的要求。这项卫生标准主要针对特定的新鲜及冷冻块菌属植物,干燥和冷藏的块菌属植物则采用食用植物产品进口标准。2004年,新西兰出台了龙血树属植物的进口要求。它包括:进口前要求、植物卫生证书要求、植物卫生证书附加声明、检验、检测和进境后检疫的要求等。该进口要求自2004年3月31日起生效,至另行通知时止。这一进口要求对中国龙血树属植物出口新西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新西兰曾在从中国等国家进口龙血树属植物的检疫中发现了疫病症状,已暂停了龙血树属树种的进口。2004年5月,新西兰修订了消费或加工用谷物和种子的进口植物卫生标准,列出了必须在新西兰边境接受生物安全清关的消费或加工用共计23种谷物和种子的名单,例如小麦、燕麦等谷物以及大豆、向日葵等种子。并且对每种谷物或种子的检疫和证书要求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于名单中未列出的谷物或种子,出口企业和进口商必须向新西兰有关部门申请进行风险评估,以便新西兰政府决定是否进口。早在2003年8月,新西兰就制定了消费或加工用小麦的进口卫生要求,对小麦进口的卫生要求做了具体规定。包括进口前要求、植物卫生证书要求、植物卫生证书附加声明、检验检测要求、入境后限制及处理要求。同年9月新西兰制定了鹰嘴豆的进口卫生要求。10月,新西兰又制定了加工用谷物或种子的进口标准。2004年7月16日,新西兰开始实施苗木进口要求修订案。根据新要求,新西兰对进口苗木进行强制性杀真菌剂、杀虫剂及杀螨剂处理。此外,新西兰还修订了对来自亚洲的除组织培养以外的全株植物、插枝和休眠鳞茎进行杀菌处理的方法,以防止可能携带的桑卷担菌进入新西兰,并且要求植物卫生证书上声明该苗木来自桑卷担菌的非疫区或插枝的母体植物在生长季节经检验无该疫病。这些要求较以往的规定更为苛刻,给出口商增添了额外负担,影响对新西兰的出口。新西兰的这些种类繁多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阻碍了WTO部分成员对新西兰的出口。在鸡蛋、鸡肉等农产品方面,该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新西兰对不同的产品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方式,具有较大随意性。此外,新西兰政府对进入新西兰境内的商品,提出必须满足各种检疫和测试要求。这些规定都使其他WTO成员对新西兰的出口增加了诸多额外成本,削弱了国外产品的竞争力。(四)贸易救济措施自1988年5月新西兰首次对中国猪鬃刷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4年底,新西兰共对中国产品发起了10起贸易救济调查,均为反倾销调查。2003年10月31日,新西兰经济发展部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的镀锌钢丝发起反倾销调查,并于2004年3月25日做出反倾销终裁,认定中国产品只占新西兰镀锌钢丝进口总量的很小部分,低于3%。鉴此,新西兰经济发展部建议新西兰商业部长中止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但同时表示,新西兰将继续关注从中国进口镀锌钢丝的数量,如出现大幅度增长将及时通知本次调查的申请企业——太平洋钢丝公司,由其决定是否再次提出反倾销调查。2004年7月20日,新西兰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泰国的机油滤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期限是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新西兰给中国出口企业答复问卷的期限只有37天。2004年10月新西兰决定对产自中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泰国的机油滤芯征收临时性反倾销税。在四国产品中对中国产品的临时性反倾销税率最高,其中蚌埠滤芯厂为36%,南海金海叶汽配有限公司为404%,浙江环球滤芯公司为82%,其他中国公司为180%。新西兰经济发展部已于2005年1月14日对原产于中国、印尼、韩国和泰国的机油虑芯做出反倾销终裁。中国涉案企业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分别为:蚌埠滤芯厂38%,浙江环球滤芯公司85%,南海金海叶汽配有限公司414%,其他中国企业185%。该终裁已于2005年1月15日开始生效。新西兰二手车市场发达,汽车零部件是新西兰最大类进口商品。虽然目前中国汽车零件产品对新西兰出口量很小,但却是中国对新西兰出口潜力较大的产品。新西兰已经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对中国企业总体上比较有利,但是目前新西兰还没有将此落实到其具体法律中。四、投资壁垒新西兰政府鼓励外来资本投资新西兰,国外直接投资在新西兰经济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鼓励国外直接投资,新西兰于2002年成立了新的投资促进机构——“投资新西兰”,该机构于2003年与贸易发展局和工业促进局一起合并成新的贸易与企业局。但是,新西兰的投资政策在某些领域仍然存在限制,并且给外资进入这些领域带来了阻碍。这些领域主要是:1、涉及土地的投资对涉及土地的投资,新西兰规定必须证明该项投资对新西兰是有利的。如:为新西兰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为新西兰带来新的技术;开发新的出口市场或为新西兰出口商增加出口渠道;提高市场竞争力、生产效率、产量和服务质量;为新西兰带来新的投资;增加对初级产品的加工;投资人是否打算永久定居在新西兰等。2、渔业除国内渔船外,新西兰渔业公司也包租外国船队,或允许外国渔业公司参与商业性捕捞。新西兰政府对外国企业投资新西兰的渔业捕捞实行准入管理。外国投资者在新西兰从事渔业捕捞或生产,除了要遵循1995年《海外投资管理条例》的要求,即在拥有一定规模(5000万新元的)资产或(5公顷或价值1000万新元以上的)土地的公司持有超过25%股权时,经海外投资委员会的审批外,同时还需要根据1996年《渔业法》第56、57条的规定,申请并得到一定的豁免和许可,才有资格参与分配或者购买新西兰海区渔业捕捞的配额、配额使用权、临时捕捞证或年度捕捞权等。近年来海外投资委员会受理和批准的投资渔业的外国投资,在新西兰吸收利用外资总额中只占非常小的份额。外国投资者很难进入到新西兰商业捕鱼业领域。3、眼镜制造业1976年《验光及配镜法》规定在新西兰从事眼镜制造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得拥有该企业45%以上的控制权。这些限制规定都打击了国外资本对新西兰该领域投资的积极性,并且对外资与内资设置了不同的待遇标准,限制了外资进入的程度。
(信息来源:河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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