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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的投资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 16:57 商务部网站

  一、日本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政策

  (一)日本对外资的定义。日本将外国投资称为

  “ 对内直接投资 ” ,包括下列投资行为: a 收购日本国内上市企业股票,持股比率 10% 以上; b 参股国内非上市企业;c投资者为 ” 居民 ” 身份时取得国内非上市企业
股份,或投资者转为 ” 非居民 ” 后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外国投资者;d持有国内企业股份或保有企业注册资本三分之一以上时,同意企业对营业内容作实质性的变更; e ” 非居民”个人或外国法人在日本国内设立分公司、工厂等营业机构,或对其营业内容或业务种类进行实质性的变更; f 对国内法人企业贷款期限超过1年以上,金额超过 1 亿日元(贷款期间超过 5 年以上的)或贷款金额超过 2 亿日元(贷款期限在 5 年以下的)中长期贷款;g取得国内法人发行的私募债券,金额超过 1 亿日元,偿还期限超过 5 年; h 取得依特别法设立的法人企业的股份。

  (二)外汇法对

  “ 外国投资者 ” 的规定: a ” 非居民 ” 个人; b 外国法人; c ” 非居民 ” 个人或外资比率超过50%的国内的企业; d 在国内法人或国内团体内部, ” 非居民 ” 个人董事或执行董事超过半数的企业。

  (三)日本的投资制度原则上对大部分行业实行投资自由化政策。

  日本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进行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是《外汇及外贸管理法》(简称 ” 外汇法 ” )。1992年以前,外汇法对外国的投资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1992 年后,改为事后报告制度,原则上对外国的直接投资给与自由化。1997年,外汇法又作修改,对外资仍采取事后报告制度。但涉及国家安全,妨碍公共秩序、公众安全的行业,以及属于日本要保持自由化特征的行业,实行事前申报、审批制度。尽管日本在制度上对外国投资者实行投资自由化政策,但在具体实践中个别行业的市场准入仍很困难。例如建筑业,由于日本尚未开放劳务市场,加之本国固有的承包、分包体系,外国企业很难进入日本建筑市场。再如海运业,在日本的现行港运体制中,外国船公司只能租用码头,而无法进入码头装卸等服务市场。

  (四)事后报告及事前申报制度:

  在现行投资制度中,日本没有明确对那些行业采取禁止、限制或鼓励的条文规定,只局限于对行业进行事前申报和事后报告的区分。行业分类基于2002年 3 月 7 日日本总务省第 139 号告示《日本标准产业分类》。

  外国投资者

  在对日进行直接投资时,须根据所选行业通过日本银行向日本财务大臣及行业主管大臣提交事后报告或事前申请报告,报表格式可通过互联网直接从财务省或日本银行的网页上下载、提交。

  关于符合事后报告的行业,投资者须在投资行为发生后 15 天内提交报告,如外国投资者属于 ” 非居民 ”个人或外国法人时,须由具有” 居民 ” 身份的代理人提交。事后报告书通常有以下种类: 1. 取得股票或股权报告书; 2.转让股票或股权报告书; 3.同意变更公司营业目的报告书; 4. 设置分公司报告书; 5. 变更分公司等种类或营业目的报告书; 6.贷款报告书; 7.取得公司债券报告书。

  关于投资属于事前申报的行业,投资者须在业务开始前 3 个月内提交申报,并且在日本银行受理后未经过30日不得从事业务活动,通常日本银行受理 2 周后就会告知结果。同样,报告的提交须通过具有 ” 居民”身份的代理人办理。申报被受理后,财务大臣及行业主管大臣将召开由相关人士参加的审议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有可能发生要求变更投资内容或否决项目的情况。因项目本身原因,对项目的评审有可能最长延长5个月。 已提交报告的外国投资者如所持股份、股票及债权债务发生变化,或分公司、营业所的设置突然中止,须在30日内仍然通过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及行业主管大臣提出报告书,说明理由。

  (注:项目评审会并非由财务大臣亲自主持召开而只是以大臣名义,具体程序由各自的评审业务部门操作。)

  (五)无需报告和申请的对内直接投资:

  1. 因继承或赠与而取得公司的股票、股权或债券; 2. 因合并非上市公司而取得股票、股权;3.因股票的分割、合并、转换而取得的新股票; 4. 取得非上市公司从上市申请到上市期间募集或出售的股票未满 10% 时;5.取得非上市企业股票符合事后报告的标准,但因关联企业合并,持股比率低于 10% 时; 6.在国外取得上市公司在国外发行或募集的股票;7. 因公司的组织发生变更,变更后的股票、股权代替变更前的股票、股权;8.公司的营业目的等发生变化,但变更前后的业务属于事后报告,或不属于事前申报。

  (六)内部留存报告:

  外国投资者的对内直接投资的注册资本在 10 亿日元以上的国内法人,在每个营业年度开始后 3 个月内须通过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提交”关于对内直接投资等国内法人内部留存的报告 ” 。

  二、日本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日本为吸引外国投资者对日直接投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为外资提供便利:a.日本《促进进口和对日投资法》对投资于被日本政府认定为特定对内投资的制造业、批发业、零售流通业、服务业等 151个行业,出资比例超过1/3 的外国投资者,日本政府提供优惠税率和债务担保。外资企业成立 5 年内所欠税款可延长到 7 年缴纳;b.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为外国投资者或属于外资企业在设厂、设备投资、研究开发、企业并购等方面提供融资;c.各地方自治体(都道府县、市町村)制定地方性法规,给予外资减免事业税、固定资产税、不动产取得税,并给予资金补贴帮助企业顺利开展各项筹备活动,对购置厂房建筑物、设备投资,流动资金等提供融资的便利;d.日本中小企业与特定外资企业有一定金额以上的商品和劳务交易时,经当地政府确认,可获得信用保证协会的信用担保,获得2.35亿日元以内的贷款额度。

  三、设立内资和外资企业的程序

  日本法人公司根据《会社法》和《有限会社法》的规定,企业形态分为以下四种形态:合名会社、合资会社、有限会社、株式会社,企业的设立程序内资和外资企业基本相同。外国投资者在日本设立法人公司多为株式会社。株式会社的设立方式通常包括发起设立方式和募集设立方式。外国投资者在日设立株式会社通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

  外国企业在日本投资的形态大致可分为设置代表事务所、分公司以及法人公司三种。

  (一)设置代表事务所:

  代表事务所的设立原则上自由,并且不须提交任何申请,也不发生任何法人税征缴问题。代表事务所不具备营业活动职能,只局限于向本国母公司提供市场信息,进行广告宣传、调查研究,为母公司代购资产并代保管等。

  (二)设置分公司:

  对外国企业在日本境内设置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等,日本外汇法上按 ” 对内直接投资”进行处理。原则上,除应向财务大臣及行业主管大臣进行事后报告外,(属于限制行业的应进行事先申请),还应按商法规定进行外国法人登记。

  (三)设立法人公司:

  外国企业在日本设立法人公司,也属于日本外汇法 ” 对内直接投资”的管辖范围。除了应提交事后报告外,根据营业目的有时还应提交事前申请。至于其他的各种商业登记手续、税务手续、劳动手续等等与日本国内企业相同。

  (信息来源:驻日本经商参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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