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9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紧凑型节能荧光灯作出反规避终裁:对由越南、巴基斯坦和菲律宾转运的紧凑型节能荧光灯征收66.1%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ex85393190。应诉企业包括越南海防市Eco Industries Vietnam Co.有限公司、越南海防市Energy Research Vietnam Co.有限公司、越南海防市Halong service and import export 公司、越南河内Rang Dong Light Source and Vacuum Flask Joint Stock 公司、巴基斯坦卡拉奇Ecopak Lighting公司、中国深圳Firefly Lighting Co. 有限公
司、中国厦门Lisheng Electronic & Lighting Co.有限公司、中国深圳市Bcenter Lighting有限公司、中国宁波Super Trend Electron Co.有限公司和中国浙江上虞市Sunlight Group Co.有限公司。2000年5月17日,应欧洲照材生产商联合会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紧凑型节能荧光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1年7月19日,欧盟对此案作出终裁:对中国公司征收8.4%~66.1%的反倾销税;2002年10月10日,应欧洲照材生产商联合会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紧凑型节能荧光灯进行反吸收立案调查;2004年3月10日,申诉方撤诉,欧盟终止对此案的调查;2004年9月10日,应欧洲照明业和贸易协会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紧凑型节能荧光灯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
(信息来源:浙江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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