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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 12:02 商务部网站

  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我省将重点扶持外资龙头项目,鼓励和支持外资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进入港口、铁路、高速公路、电力等基础设施领域。并将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外资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重点保证。对招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还将予以奖励。

  将重点扶持 外资龙头企业

  意见指出,我省将及时发布和更新《福建省外商投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并将编制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从产业链和产业配套上推出一批招商项目。对产业集群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外资龙头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扶持,重点加大教育、卫生领域的对外开放,引进和兴建一批有较大规模、较高层次的教育、卫生领域利用外资项目。

  支持外资进入公用事业领域

  鼓励和支持外资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进入港口、铁路、高速公路、电力等基础设施领域,以及城镇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基础设施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推出一批社会发展需要、对外商有吸引力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及特许经营权对外招商。鼓励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项目,依法向外商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鼓励外资企业积极增资扩股

  意见指出,我省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并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领导挂钩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制度,及时解决企业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企业增资扩股。大力扶持中小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争取每年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额达到当年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35%以上。

  鼓励外资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福州、南平、三明、龙岩等国有企业比较集中的设区市,要研究推出一批利用外资进行嫁接改造项目,力争在3年内取得明显成效。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民营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积极争取在境外上市融资。

  加强对台港澳招商。推动非闽籍港澳知名企业家和驻港跨国公司来闽投资。利用CEPA商机,加大力度吸引港澳资金来闽投资商贸、物流、金融等服务业;在福州、厦门、泉州等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CEPA商贸中心”、“CEPA商贸一条街”等商业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港澳居民注册个体工商户。

  千万美元以上项目优先安排用地

  在用地方面,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外资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重点保证。设立省重大利用外资项目专项用地指标,由省国土部门统一调配,优先用于安排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省重点利用外资项目。用电方面,经贸部门将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用电予以保证。

  注重营造舒适人居环境。福州、厦门、泉州等外商投资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加快建设适合外商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外商子女就读的国际学校。其它设区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面向外商的医疗服务区,完善适合外商子女的教育体系。简化手续,为外商出入境、居留、办理永久居留证提供便利。

  (信息来源:福建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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