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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编制计划外用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 11:17 商务部网站

  7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区将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编制计划外用工情况进行规范,这些单位无编制,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情况,将成为劳动监察执法的重点。

  用人单位招用编制计划外劳动者,应从招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用期限不满1年的,可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签订长期劳动
合同,并按规定时间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之日为起始时间,补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要为每个招收、使用的编制计划外劳动者建立个人档案。用人单位和使用的编制计划外劳动者应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并按照自治区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及时缴纳。编制计划外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可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同工种编制计划内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在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信息来源:宁夏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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