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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条款违反税法合同无效 谁是纳税义务人法律说了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 08:5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王先生承接了某公司的工程项目,并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由该公司负责缴纳有关地方税费。工程结束后,该公司一直未到税务机关缴纳有关地方税费,而王先生也认为在合同中已约定了由对方负责缴税,与己无关,也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然而不久,王先生就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其缴纳该工程项目有关地方税费。王先生感到很困惑:“合同中已约定了税费由某公司去缴纳,为什么税务机关却追到我头上来?”

  对此,广州市地税局解释:《工程承包合同》中关于税费由某公司承担的条款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如出租、建筑安装工程、搬运等)、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无论该合同如何规定,王先生作为提供建筑工程应税劳务的个人,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纳税责任是不能免除的,其提供建筑工程劳务涉及的建筑营业税、费应由王先生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定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合同的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为此,地税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在签订有关劳务、建筑安装工程、房屋租赁、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经济合同时,应注意有关涉税条款不要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损失。记者黄宙辉通讯员张莹(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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