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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3年消除城信社隐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 04:01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傅春荣13日北京报道】

  分类处置任务艰巨停业整顿撤销清算后不能退市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指导和加强城市信用社监管,基本消除城市信用社风险隐患,加快城市信用社改革发展步伐,银监会日前发布了《城市信用社监管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立了今后一段时期城市信用社监管与发展的思路、重点和总体目标。

  据悉,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1998年以来,银行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风险底数的基础上,通过合并重组、商业银行收购收回、更名改制为农村信用社、撤销等多种方式,防范、化解和处置城市信用社风险,有效抑制了地方金融风险的蔓延,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但是,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仍有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如部分地区城市信用社分类处置任务依然艰巨;大量处于停业整顿和撤销清算阶段的城市信用社迟迟不能退出市场;经整顿后的部分城市信用社仍存在较大风险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信用社的总体发展。针对上述问题,银监会借鉴以往风险处置经验和中小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城市信用社实际,分析城市信用社市场定位和发展

  方向,制定了《规划》。

  《规划》提出了城市信用社监管与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本着有利于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城市信用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监管思路,按照“整体规划,具体指导,标本兼治,分类处置”的风险处置原则,坚持“一社一策”,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整顿、规范改造和扶持发展,基本消除城市信用社的风险隐患,将城市信用社逐步发展成为产权关系清晰、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规划》共分三部分,分别是:进一步加快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步伐,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城市信用社的整顿工作;按照股份制原则对经整顿后的城市信用社进行规范改造,推进城市信用社的良性发展;研究确定经整顿后的城市信用社发展方向。

  《规划》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情况的城市信用社,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工作目标和实施途径,对城市信用社监管工作及城市信用社经营管理重点、改革和发展方向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提出了经整顿后的城市信用社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消除城市信用社风险隐患、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审慎地研究确定本辖区城市信用社的发展方向。(14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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