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制定《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是深化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水平;加强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证;同时,保证机关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制定《公务员法》,是我国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传统。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领导人民群众进行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了党的干部路线、干部政策和干部制度。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党的干部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我国的干部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保证作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各项改革的展开,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不适应改革开放的弊端明显地暴露出来。主要是,“国家干部”的概念过于笼统,缺乏科学分类;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管人与管事脱节;管理方式陈旧单一,阻碍人才成长;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制,等等,致使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为此,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提出:“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困难,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同年,中央提出和制定了干部队伍建设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方针,1982年前后,率先建立了干部离退休制度,废除了干部职务中实际存在的终身制。1984年,中央决定改革干部管理体制,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实行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以此同时,党政机关积极探索改革考核制度,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考试录用制度,推行人才流动制度,等等。为了对党政机关干部人事制度进行整体和配套的改革,1984年,中央组织部会同当时的国家人事局(随后成立了劳动人事部)组织人员起草《国家工作人员法》,不久又更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986年前后,将之作为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列入政治体制改革方案,并再次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88年,公务员暂行条例移至新成立的人事部继续修改完善,并在两个副省级城市和六个国务院部门进行试点。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正式颁布,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施。我国公务员制度自此建立。与此同时,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及群团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实行管理。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各级行政机关采取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到位的方法,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根据难易程度和基础条件,逐项建立实施公务员管理的各个单项制度。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对推进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优化干部队伍,增强生机和活力,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推行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实践,也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积累了经验。就在党政机关建立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制度的改革也蓬勃发展。1995年,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各地围绕着“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创造了许多新鲜的经验。原有的公务员条例需要总结完善,提升立法层次,改革的成果要通过立法来巩固,深化改革也需要通过立法来引导和规范。制定《公务员法》,是在新形势下深化和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因此,中央2000年颁布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公务员法》。党的十六大报告也强调,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务员制度。制定《公务员法》,也是深化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实现了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性的突破。进入二十一世纪,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面对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加快的国际环境,按照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目标推进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各级各类机关的工作效能,提高按国际通行规则办事的能力。特别是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加强廉政建设,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管理体制。制定《公务员法》,还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如何加强和改进对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始终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焦点问题。为此而进行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贯彻和实现依法治国,既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依法治国,一方面要依法管理和监督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将党政干部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另一方面也要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党政干部的行为,确保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证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公务员法》是不可或缺的。原有的公务员条例立法层次低,适用对象窄,难以适应对广大党政干部特别是对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管理的要求。因此,无论是从加强和改进对党政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来看,还是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来看,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是对为什么要制定该法律的回答。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的基点,它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和提供依据。《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概括和表述为如下四个方面。第一,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水平。制定《公务员法》,就是要遵循人事管理的一般规律,根据机关人事管理的特点,建构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也就是说,要通过总结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经验,特别是总结近十年来建立、推行公务员制度和开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适当借鉴国外公共人事行政管理的有益经验和办法,形成科学的合理的规范,使公务员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进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第二,加强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同时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职责行使公共权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他们履行公职、执行公务的活动和行为直接关系和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公务员法》,就是要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并建立健全保证其义务权利落实的制度措施。一方面,依据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对公务员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行为,促使其正确行使权力,切实履行职责,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和防止官僚主义,忠实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健全法制,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力和合法利益,使其不受侵犯,或者在受到侵犯时能得到有效的救济,以保护和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使其安心专致地做好本职工作。第三,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水平和能力关系到党的执政水平和国家的管理能力。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关键措施,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繁荣兴旺,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都必须以制度建设作保证。制定《公务员法》,就是要健全制度,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以科学的制度和有效的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善于治国理政的公务员队伍。第四,保证机关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我国的党政机关依据其各自的职能,或者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或者担负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任务。公务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决定机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公务员法》,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建立强有力的机关工作系统,保证机关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从而卓有成效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促进社会的改革和进步。(信息来源:浙江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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