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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为物权法广征民意喝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 12:4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时下,似乎没有一部法律的立法能够像物权法那般牵动人心。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从法理的角度讲,“立法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这句中国式的政治话语的涵义,就是立法要充分吸纳民意,实行开门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就立法而言,“为人民服务”这句政治口号的法理内涵就是立法应当以民为本,立法尤其应当强调尊重民意的“民本位
”理念,摈弃传统的领导拍板、闭门造车的“官本位”思想。

  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基本职能就是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公民和法人组织则以纳税的形式购买这种自身无能为力解决的“公共产品”。法律属于立法机关提供的特殊的“公共产品”,这种特殊产品的质量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利害关系人乃至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甚至关涉到社会的安宁乃至国家的兴衰。因而,法律这种“公共产品”应当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意代表性,否则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要吸纳民意,就应当实行开门立法,通过媒体公布法律法规规章的草案或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广泛征求包括利益关系人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实践证明,实行开门立法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立法的部门利益保护主义,遏止立法腐败现象。此外,充分吸纳民意的立法可以为法律的顺利实施清除某些潜在的障碍,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提升公众对法治的期望和信心。

  既然法律是公意的载体,是政府为广大纳税人提供的“公共物品”,那么立法理应是最具民意代表性的一项公共事务,是一项全体纳税人的共同事业。广泛的民意代表性是立法与行政的单向度的指令性最为明显的区别。中国的立法必须走出泛行政化的误区,实现由传统的官僚型立法模式向回应型立法模式的转轨。积极地回应公众和市场的立法需求,彰显民意,服务社会。

  所谓回应型立法是指立法应当积极主动地回应公众的立法期待和市场的立法需求,将公众的立法期待和市场的立法需求通过制度化的机制置换为源源不断的立法“增长点”。在回应型立法模式下,立法机关应当充分汲取社会的智识资源,催生立法民主,彰显立法的服务理念和人文精神。“议事公开”乃是代议制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现代意义上的立法活动都是公开进行的,是一项“阳光下的事业。”从一定意义上讲,立法的民主性是以其公开性为前提的。公开性一旦丧失,则民主的基本通道便被堵塞,立法民主也就成为一句空话。立法程序的公开性其实是公民行使知情权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的公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权了解和知晓立法机关及立法人员的所作所为,并以行使知情权作为间接参与立法的前提条件。换一个角度讲,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议会亦有义务为公众提供有关立法活动的信息,有义务接受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

  可以预言:作为一种兼容公正、效益和效率理念的立法新模式,回应型立法将成为中国立法模式的主流趋势所在。笔者希望更多的关涉公民切身权益的立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采取公布法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的回应型立法模式。

  本报特约评论员 刘武俊

  (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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