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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股改试点中的流通股股东获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 09:15 中国经济时报

  田东红

  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中,投资者最关注的应该是补偿情况的落实。

  在这些方案的补偿中,既有真实到手的实际收益(如送股、送现金),也有一些属于能确定但难保证高低的虚拟收益(如认购权证),还有一些难以确定的隐形收益(如“股份
追送”、“流通股股东出售权”、管理层激励、承诺长期不减持等)。由于隐形收益的难以确定性,这里不对各方案进行评述,可由各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和自己的理解进行定性评估,这里主要对方案中可以确定的收益进行比较分析。

  在分析之前,首先要明确,股改方案是一个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出让部分利益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创造真实的价值,由于整个流通股股东的交易对象只有非流通股股东,因此流通股股东所获的的真实收益只能是非流通股股东让出的部分,而不可能凭空多出一块;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没有损失,而让投资者感觉得益的收益,都是非真实能到手的收益。

  第二批股改试点公司共计42家,现已公布方案的有36家。从所公布的方案来看,虽然流通股股东所获的的补偿收益不同,但本质上能定量估算的补偿收益可确定为以下几种:股权收益、现金收益、权证收益、股价收益。

  在补偿的特点来看,大盘蓝筹股和高价绩优股的补偿不是很高,且非流通股股东多不愿意让出股份,而宁愿采用送现金、股权等方式来提高补偿。如长电异常复杂的方案实际对价在每10股送1.2股上下,上港集箱、中化国际都选择了10送1.5股加一定的现金,实际对价对股权的出让都不高,也说明他们对于未来看好和股权更看重。

  将近期公布的股改方案与首批通过的3家对比不难发现,补偿对价实际在首批试点时就已确定标准:基本以30%为基准,根据公司业绩和盈利前景不同而有所波动。对非流通股东来说,自然是能够少送决不多送,因此对于补偿方案较低的公司能否过关,还需要看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博弈结果才行。(相关比较数据见表1)

  在股改方案中,对价方式多为送股和送现金。但部分几家方案相对特殊(如吉林敖东采用缩股方案、中化国际提出激励计划、七匹狼提出追送条款和出售权等),这些并不简单明了甚至有些复杂的方案产生,主要原因就在于非流通股股东不愿意出让更多的股权,但可能又没办法拿出足够的现金进行补偿,而补偿太低流通股股东又不会答应。因此,只能通过复杂的方案,在其他方面使流通股股东得到另外的补偿(如长江电力大股东通过牺牲征收基金来提高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宝钢发认股权证等)。另外,特殊承诺构成的一些隐形补偿,虽收益或损失难以估量,但可能使流通股股东感觉更好些,从而希望获得流通股股东的同意。在这里对特殊方案详细列出,供投资者鉴别比较。(相关比较数据见表2)

  一般来说,股改方案中对价的支付,特别是对流通股股东进行的股权对价支付,会影响到股权的比例关系,也影响到原来大股东的控股地位。因此,对原来大股东控股地位就比较薄弱,大股东愿意更多支付股权对价的可能性就会更小。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本身有没有足够的现金,就会大大影响整体方案对流通股股东的补偿。

  从第二批试点公司的方案实际情况来看,一般来说,方案实施后,原非流通股的比例都还保持在30%以上,但不再保留绝对控股地位。同时原来大股东控股地位的强弱(所占比例大小)并不是决定送股对价比例大小的决定因素。如物华股份,在方案实施前,其非流通股只占到57.27%,但仍推出10送5股的方案,实施后所占比例仅有35.91%;而占到比例70%以上的上市公司在对价上也不一定会采取大比例送股,而且一些公司在送股上非常吝啬,宁愿掏现金来支付对价,也不想放弃部分股权。如上港集箱、长江电力、中化国际等。而这些公司的最大特点主要是具有垄断优势、绩优蓝筹、前景看好等。因此,支付对价的比例更看重的依然是公司的内在价值因素。

  (作者单位:民生证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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