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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二手房所得应缴个税(政策解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 08:12 人民网-市场报

  最近一个时期,社会各界对目前房地产业涉及税种非常关心,众多媒体和广大民众对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予以广泛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7月10日就房地产业税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近来,一些媒体报道了“个别地方对个人转让房地产拟开征一些新税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新闻发言人同时重申,个人转让二手住房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闻发言人指出:房地产业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保有、转让等多个环节,不同环节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根据国家税法和政策规定,国家对个人转让房地产征税涉及的税种包括契税、营业税(附加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今年实行的宏观调控政策,从税收政策上讲,有所调整的主要是房地产业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其他税收政策没有变化。近来,一些媒体报道个别地方对个人转让房地产拟开征一些新税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这位发言人重申,对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是这次国家稳定住房价格的一项税收新政策,而是早有明文规定,税务机关多年来一直在征收的。首先,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征纳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于1999年12月2日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又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分三种情况征税:

  一是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是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是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市场报》 (2005年07月13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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