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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街头百姓提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 08:10 人民网-市场报

  退休职工焦先生:电视里这几天总说物权法,物权法说的是不是都是物业管理的事儿?

  物权法和物业管理的确有关系,但是物业管理只占物权法当中很小的一部分。物权法和物业管理当中都有一个“物”字,但是两个“物”字的含义不同。物权法当中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物权,简单来讲就是对物的权利。人们日常的衣食住行所依赖的物的归属都是由物权法来规定的。

  某企业财务主管张女士:如果我对这个草案有建议,怎么反映给立法部门?

  按照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单位的意见,于8月2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法工委。您可把您的意见分别寄送所在地省级人大常委会,也可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100805),或通过中国人大网站(www.npc.gov.cn)提出意见。

  出租汽车司机毛先生:我家住的小区里一楼的居民差不多都把自家的住房租给别人,开餐厅、发廊了,给邻居带来一系列麻烦,可人家说没有哪条法律依据说这不合法。

  根据物权法草案规定,把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和将共有部分改变用途这两种情形,均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这样的规定,保证了相邻房屋的所有人权益不受侵犯。

  高中教师雷先生:物权法跟住房有关的内容特多,但听说原来没用“业主”这一概念,现在出于什么考虑又加上去了?

  原来三审稿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替代了老百姓常说的“业主”,因为有专家认为业主不仅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产业所有权人都可以叫业主。后来草案中又引入业主的表述,主要是立法机关考虑这样更便于群众学法用法,更符合群众的认知和社会现状。

  报社编辑刘小姐:机动车究竟应该算是不动产还是动产?《民法通则》好像没明确规定。

  物权法草案已经将机动车明确规定为不动产,车辆的买卖和房产一样必须经过登记才能转让成功,否则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参与买卖的其他不知情者)。但草案作出这样的规定与我国以前的法律有很大的冲突,据说高法曾有一个解释“车辆以交付”视为转让,登记管理制度不是所有权转让的必要方式。现在看来一系列的法律也应作出变更才行。

  室内设计师程先生:一定要进行不动产登记么?

  当然。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比如一个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先卖给甲,并把房子交给甲使用;后由于种种原因,又答应把这个房子卖给乙,乙通过合法交易手续办理了房屋过户。那么这个房子究竟属于谁?物权法上答案很明确: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是谁,谁就是这套房子的主人。因此这个案例中乙是房子的所有人。

  (赵秀芹)

  《市场报》 (2005年07月13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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