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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退出机制何时建立(参考消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 07:00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日前,香港商报撰文称,近年来中国证券业所遭遇的冲击与重组的压力,可能是中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所没有过的。目前监管机构强调的思路基本上是强调“分类监管”———将券商分为四类:A类是指创新类;B类是规范类;C类D类是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风险较大的证券公司,在经过整改后,若他们能达到合规或创新试点类券商的标准,便可获准开展业务;若达不到,则将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2004年以来,高风险证券公司相继出现问题,进而被行政接管或托管。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开始引起市场关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建立对于证券市场发展意义重大。目前相对滞后的开放进程延缓了中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运行和经营机制的改善。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框架下,证券行业开放程度相对较低,这可能对扶持处于幼稚发展阶段的证券公司有积极作用,但是也降低了证券公司改进经营效率的外部压力。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必然伴随着活跃的准入管制放松。继续保持严格的准入管制,证券公司的经营特许权就始终会有一个市场议价,这也就不利于市场化的竞争的展开。

  另外,退出机制的建立还需要给予有活力的证券公司以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建立竞争性的行业结构。国外退出机制的形成是自发的,在发生经营问题时,社会成熟机制是保护债权债务者的。而中国要建立退出机制,目前准备尚不充足,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不断探索,希望有一天,证券公司的退出成本能够由市场来承担。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7月13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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