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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情况概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 14:47 商务部网站

  一、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情况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省编办于2003年5月上报中央编办,确定我省襄樊、黄石两市作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

  我省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步骤是,重点推行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统一
要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逐步推进国土资源、交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开展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清查整顿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

  一是对试点单位现有行政执法队伍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渠道、执法依据、执法责任进行调查。

  二是对试点单位现有行政执法队伍中的临时、借用人员进行清理,对各执法队伍的人员编制实行只出不进,只减不增,只退不补。

  三是清理试点单位经费收支渠道,合理调整经费拨付形式,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

  按照“两个相对分开,权责一致,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行业间理顺职责,按照职责调整职权;行业内职权集中,合并多个单位分别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组建相对独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三)积极实施相关配套措施

  一是重新核定职能,调整人员结构。对新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新的职能重新核定编制职位,通过公开竞争,择优录用执法人员;对调出职能的单位,相应核减编制职位。二是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没收入通过银行帐户全额上缴财政,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对行政执法乱作为或不作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四是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从2001年6月开始,先后在武汉市、襄樊市、黄石市、宜昌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按照方案,各市成立了城市管理执法局,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是:将分属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给城市管理执法局行使,有关部门不再行使统一由城市管理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如武汉市从2001年6月起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撤销市政局、环卫局、公用局、市容办4个局级单位,组建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执法局,集中行使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市政管理、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管等7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初步解决了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职权交叉带来的乱收费、乱罚款、执法扰民、效率不高等问题,实现了城市管理执法的经常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此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对解决多头行政执法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交通、农业、文化、卫生等行业综合行政执法情况

  交通:目前我省交通行政执法体制主要实行的是“一厅三局”的管理模式,即以省交通厅为领导,以公路局、道路运输(规费征稽)局和港航(地方海事)局等业务管理机构为主线,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省、地、县分级管理的模式,人、财、物以地方管理为主,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省交通厅负责全省道路和水路运输、装卸搬运、车船维修检测、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规费征稽以及航道、港口、水上安全监督等行业管理工作。下设省公路局、运管(征稽)局、港航(海事)局三个业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养护和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和水路交通管理等行业管理工作,另设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公室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全省17个市、州都设有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应的业务管理机构。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主管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实行公务员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业务管理部门均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经费来源于各项交通规费,其中公路部门的经费来源为公路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车辆过渡费;运管部门的经费来源为公路运管费;征稽部门的经费来源为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港航、海事部门的经费费来源为航道养护费、水路运管费、航政费和港务费。上述交通规费均属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已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我省起步早、效果好。从1998年开始试点,几年来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改进完善,目前,全省基本形成了以县市为基础的农业执法体系建设框架,90%的县市成立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并且都经编委正式批准,机构批编率占90%。7个市州中,荆州市、恩施州、4个省直管市和神龙架林区都已经当地编委批准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宜昌市、襄樊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正在报批之中,在农业部、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湖北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于2004年12月经湖北省编委正式批准挂牌,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均已全部到位。基本构成了“省级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市州级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区级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框架。基本实现了“综合执法机构网络化,执法队伍专业化”,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劣农资、保护农民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文化:去年省编办批准设立了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与文化厅市场处合署办公。全省17个市、州和90%的县(市、区)建立了文化市场专职稽查机构。全省有文化市场管理机构117个,专兼职稽查人员2286人,省、市、县、乡镇四级文化市场管理网络已基本形成。我省市、州、县(市)级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设置了文化市场管理处、科、股和文化市场稽查队;二是县(市)一级成立了文化市场管理所、站,均为文化局二级事业单位。

  卫生:全省卫生系统改变分散单一的专业执法模式,将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各项执法职能相对集中,实行一个执法主体,一个机构统一实施卫生行政执法。成立卫生监督局或卫生监督所,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直接对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开展督查。加强卫生监督工作的综合执法,将过去由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监督执法和由专业机构监管的医疗市场、采供血管理、传染病防治和母婴保健等,纳入卫生监督统一监管范畴,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行为,一个窗口统一承办许可管理事项。

  四、整规系统综合执法情况

  一是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或工作组。每个专项整治或行动都成立了由1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或工作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二是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和开展联合行动。由整规办牵头,一个季度召开一次部门联系会议,总结前段工作,研究部署下段工作。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联合行动,查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三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加快案件送移,有效解决以罚代刑、重罚轻刑的问题。(信息来源:湖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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